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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来源:互联网

一财讯:国务院办公厅4月28日消息,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条列》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取消了对从业人员人数、申请设立身份的限制等。

国务院法制办指出,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

暂行条例还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条例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并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据悉,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7097.67万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