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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改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非户籍人口也可申请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修订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核心变化就是将非上海户籍常住人口纳入共有产权房的供应对象范围。

1月10日,上海市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非上海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保、缴纳个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具体条件由上海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申请审核程序上,非上海市户籍对象应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和积分、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状况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助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协助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应当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

在供后管理上,针对非上海市户籍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一方面增加了非上海市户籍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应当腾退住房的情形,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除户口迁入上海市以外原因导致居住证全部被注销。

另一方面对于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由于按照政策设计要求,非上海市户籍对象仅可将自有产权份额向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转让或由政府回购,而不能上市交易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因此《决定》作了指引性规定,明确其供后交易管理按相关规定,即《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执行;若购房人户口迁入本市的,则适用上海市城镇户籍供后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2018年9月26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共有产权住房”试点要求和上海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的需要,上海市发布了《实施意见》,明确在继续做好上海市户籍住房保障力度只增不减的基础上,将共有产权房的供应对象稳妥有序扩大至非上海市户籍常住人口,聚焦其中在上海市创业、稳定就业的人员尤其是各类人才、青年职工。

根据上海市房管局发布的消息,在金山、松江、虹口三个区试点的基础上,2019年上海已在全市16个区全面启动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咨询及受理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非上海市户籍家庭需同时满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在上海市无住房;已婚;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符合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方能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要求,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在家庭收入门槛方面,上海市要求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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