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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两种为药家鑫“辩护”的言论

来源:互联网

据媒体报道,药家鑫的同门师妹李颖对于药家鑫案的评价是:“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药家鑫事件中的死者)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

我曾经写过文章,认为药家鑫虽然罪行严重,但考虑到他本人的一贯表现与从轻情节,可对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我绝对不能接受药家鑫的这位同门师妹的观点。因为,这种观点已经践踏到了人伦底线,是在借用“宽容”为暴力杀戮开脱。

围绕着药家鑫案,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种声音对药家鑫严加斥责,要求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声音则认为他虽罪行严重,但罪不至死,希望能留他一条性命。

其实,一个社会存在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真理只有在“意见的自由市场”博弈中才能胜出,并且往往是这种经过意见市场争辩胜出的道理才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即使是一个坏人,他也有权进行辩护,别人也有权为他进行辩护,辩护是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利。我始终相信,尊重坏人的权利,让坏人也能得到充分的辩护,恰恰是一个国家尊重人权的标志。如果不能保护好坏人的合法权利,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作用到好人头上。所以,我认为,为药家鑫正当辩护的言论不应当受到网络暴力的攻击。

但是,所谓的“辩护”,应当是有法律底线与人伦底线的。比如,主张对药家鑫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基于他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有自首情节,事后有悔罪表现,这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因为,从法律角度上讲,这些情节都表明他仍有教育改造的可能,可以对他进行留有余地的判处,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罚目的。而他是否属于“激情杀人”,可以商榷。

对于以上这些观点,公民当然可以表示异议,可以进行反驳,但没有必要高举大棒,进行人身攻击,而应当如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然而,药家鑫同门师妹李颖的这一句话,却完全践踏到了人伦底线。因为禁止杀害无辜,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和人伦的要求,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何况,被害人“记车牌”是天经地义的。李颖的话,已经不再是在为药家鑫进行法律上的辩护,而是在为他的凶残、为“药家鑫们”的凶残强词夺理。这种言论遭受到人们的批判、谴责、抨击是理所当然的。

今天,在李颖说出这种伤天害理的言语之时,我认为,区分这两种为药家鑫“辩护”的言论显得特别重要。因为,李颖这为药家鑫进行“辩护”的言论,完全可能让一些从法律的角度的“辩护”声音淹没在道德批判的汪洋大海中。

(杨涛,江西赣州)

李颖 药家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