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受贿案,对被告人陈铁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陈铁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铁新利用其担任中共朝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5.0143万元。
宣判现场(来源:央视新闻)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铁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陈铁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陈铁新系十八大后辽宁首位被调查的省部级官员。2014年7月,中纪委通报称,辽宁省政协副主席陈铁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0月28日,陈铁新被"双开",经查,陈铁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礼品;与他人通奸。
【陈铁新简历】
陈铁新(资料图)
陈铁新,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3月入党,1988年6月获工程师职称,1995年6月获高级经济师职称,1995年12月毕业于吉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62.09——1969.08,大连市国营五二三厂子弟小学、中学学生
1969.08——1972.12,辽阳市灯塔县邵二台乡中学学生
1972.12——1975.08,辽宁省灯塔县邵二台子乡黑山村知青、大队革委会副主任
1975.08——1978.03,辽阳化纤公司热电厂汽机车间团支部书记
1978.03——1982.01,沈阳机电学院机械系铸造专业学习
1982.01——1982.05,辽宁省委党校第一期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
1982.05——1983.05,沈阳铸锅厂副厂长
1983.05——1987.07,共青团沈阳市委副书记(其间:1984.08—1985.08借调省委组织部工作)
1987.07——1991.03,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副总经理
1991.03——1992.0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沈阳分会副会长(主持工作)
1992.06——1996.03,沈阳市政府驻欧洲代表处总代表、比利时沈华贸易公司总经理(1991.09—1995.12在吉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6.03——1997.05,沈阳市旅游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1997.05——2000.01,沈阳市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市政协常委
2000.01——2002.03,辽宁省旅游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2.03——2004.03,辽宁省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2003.03—2004.02参加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2004.03——2008.02,丹东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8.02——2013.01,朝阳市委书记。
2013.01——,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