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雇主故意不为员工停止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该部门将对雇主进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从欠款之日起每天收取0.05%的滞纳金。如果逾期未缴纳,有关行政部门将处以两倍以上三倍以下欠款的罚款。
前公司恶意不减员停社保
如果您是本市户籍,可以向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单位是市属单位,可以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单位是区属单位,可以向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单位是省属单位,可以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如果此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你举报后,前公司仍未进行员工减员的操作,那就直接向仲裁机构投诉。你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或劳动部门的裁定书(上面应当有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条款),亲自前往社保柜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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