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讯:中国银监会7月15日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发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意味着我国数万亿元的信托资产正式获得投资股指期货的“通行证”。
银监会表示,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相较于之前券商和基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规定,信托业务被明确可以进行套利和投机。
《指引》制定了严格的股指期货业务资格准入标准。其中包括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3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具备2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
《指引》还制订了详细的信托公司业务操作规定,如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客户适应性调查,做好风险揭示等。
此外,《指引》制订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及措施。包括禁止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要求信托公司银信理财业务均视为集合信托计划来管理、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单一信托计划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
根据规定,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规定还明确,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亦不得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根据《指引》,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要求投资顾问的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银监会指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银监会表示,股指期货业务属于信托公司创新业务,银监会将高度关注,并根据试点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达3.27万亿元,比上季度末增长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