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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访是对公民权利的“抢劫”

来源:互联网

5月7日,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邀请中央纪委信访室官员做客“反腐倡廉在线访谈”节目,围绕“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群众权益”这一主题进行视频访谈。在此中央纪委信访室官员强调,严禁到公共场所拦截正常上访者。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严禁到来访接待场所和公共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

笔者认为,拦截正常上访群众是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决纠正一切截访做法,对截访者必须予以行政问责乃至司法问责。

坦率地讲,截访问题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且触目惊心,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截访伴生的“黑监狱”、非法拘禁问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媒体曝光的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与地方政府签协议并收取佣金,关押、押送一些上访者,少则收取数千元、多则收取数万元的劳务费。安元鼎在北京设立多处“黑监狱”,限制上访者自由并押送返乡,在看押、押送期间多次殴打上访者。

在中国民间具有悠久历史的上访制度可谓是一种最传统的民意诉求机制。实践证明,依法信访既是公民参政议政的特殊通道,也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法宝。公民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截访的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上访的权利,甚至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实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

截访最恐怖和恶劣之处就是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可以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的刑事犯罪。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令人欣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开始对非法截访人员亮剑。北京朝阳法院首次判决多名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成立,多名截访人员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要遏制截访行为,就必须坚决纠正基层官员的“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真正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基层官员必须善待公民的上访权,真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上访问题,少一些傲慢与偏见,多一些理解和善待。在某些基层官员眼中,“上访”就等于“闹事”,视上访者为“刁民”,从隐性层面上讲影响自己个人的政绩和仕途,加之个别贪官污吏害怕因上访而使自己的腐败问题暴露,遂对上访者千方百计地采取阻挠、压制的方法。

信访既是公民参政议政的特殊通道,也是民怨的释放通道、民情的反馈渠道、民意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有关部门要善待公众的信访权,要制止有的地方对依法信访群众进行拦截、阻止甚至辱骂殴打等所谓“劫访”现象。“依法上访”的应有之义不只是强调上访的公民要自觉遵守有关上访的法规规章,同时也强调政府有义务为上访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截访行为严重暴露了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的缺失。每一次截访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抢劫”,每一次截访都是对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截访必须加以改正。(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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