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下午,周星驰控股公司崴盈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华谊兄弟索要《西游降魔篇》的12.48亿元人民币票房分红一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法院下午一审宣判驳回周星驰公司全部诉求,原因是其中一份协议未签字盖章。
崴盈投资有限公司是《西游降魔篇》的制作方,2012年制作了该电影。崴盈公司称,公司让华谊兄弟担任发行方,并先后与华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由于对影片市场评估较好,周星驰曾与华谊兄弟公司董事长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公司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后就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邮件签了第二份补充协议。
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实现票房收入12.48亿元人民币。因此,原告认为根据协议,华谊应给其分红和收益共计1.77亿,但被告只给了8000多万。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收益分配款8610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被告华谊否认第二份协议成功签署并生效,且称取得票房收入不足5亿。华谊兄弟相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第二份补充协议仅通过邮件沟通过,协议应属无效。另外,就算合同有效,周星驰方面所说的分红基数与华谊兄弟方面的算法也有分歧。
华谊兄弟的说法得到法院支持,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应以签字盖章生效,原被告间的第二份协议均是电子邮件往来,虽然写明了有签约意向,但最终未履行双方签字盖章手续,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周星驰方面索要8000万元分红暂时告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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