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银保监复〔2021〕405号
渤海银行南宁分行:
你分行《渤海银行南宁分行关于东盟商务区支行开业的请示》(渤银桂报〔2021〕4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盟商务区支行开业,简称渤海银行南宁东盟商务区支行,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中心南写字楼101号、112号。
二、该支行为渤海银行全资附属的分支机构,作为支行由你分行直接管理、统一核算。
三、核准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办理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该支行接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五、你分行应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广西银保监局申领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六、该支行应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广西银保监局报告。
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广西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又不按规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