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银保监复〔2022〕105号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竹石桥铺镇支行申请开业的请示》(达行〔2022〕24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石桥铺镇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石桥铺镇龙溪东路152-162号。
二、批准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石桥铺镇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总行(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达州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达州银保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达州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达州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达州银保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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