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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侵权案被判赔500万 光线传媒继续上诉

来源:互联网

作为光线传媒片单中里程碑式的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辉煌已经散去,但这一影片带来的小烦恼至今尚未彻底解决。(更多独家财经新闻,请加微信号cbn-yicai)

9月24日,光线传媒发布公告,公布《人再囧途之泰囧》侵权案的最新进展。

上述公告内容显示,9月22日,光线传媒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包含光线传媒在内的被告方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此外被告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而作为原告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不过,对于这一宣判结果,光线传媒方面显然并不满意。

在上述公告中,光线传媒表示,“此判决在多方面存在极不合理状况,故此将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非终审判决”。

但光线传媒也在公告中表示,因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对光线传媒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预计,但预计影响较小。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3月,《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侵犯了其《人在囧途》的知识产权,武汉华旗在诉状中要求认定《人再囧途之泰囧》四大出品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同时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1亿元。

对此,光线传媒2013年3月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公司已制定相关计划准备积极应诉。

据了解,武汉华旗起诉对象包括《人再囧途之泰囧》四大出品方——光线传媒、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而武汉华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而该公司拥有《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此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对其构成侵权。

泰囧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