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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起诉黄光裕首案开庭

来源:互联网

原告律师当庭提出了索赔佣金和印花税方面的证据和具体金额

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和其妻子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刑后,股民李岩认为黄、杜二人的行为使其股票受损,将对方起诉索赔损失。昨天上午,股民告黄光裕索赔首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李岩本人到庭参加庭审。而黄光裕和杜鹃二人因都在监狱服刑,故只有二人委托的4名律师出现在被告席上。

据悉,黄光裕夫妇操纵股市被判刑后,一批股民表示将起诉黄光裕索赔炒股损失,所以股民告黄光裕首案的审理结果,将有示范意义。

黄光裕夫妇内幕交易 散户股民索赔损失

此案原告李岩起诉称,其于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购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股,总金额人民币5195元,并于2007年6月15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共损失155元。

李岩表示,黄光裕案生效判决书认定,2007年7月至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在该信息公告前,指使他人开立账户,并由黄光裕控制,同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杜鹃在8月13日至9月28日间,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在此期间,中关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李岩认为,其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杜鹃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5元及相应利息、印花税,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律师表示,由于黄光裕等的内幕交易行为,致使李岩做了一些不适当交易,加大了原告的交易成本,如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6月15日之前的佣金损失为98.15元,印花税损失为147.23元。

此案开庭之后,原告方律师当庭提出了索赔佣金和印花税方面的证据和具体金额,并要追加原告2007年8月13日至9月27日和2008年5月至11月的股票交易损失诉讼请求。原告方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其追加的诉讼索赔高达数十万。

称股民举证已过期 黄光裕律师提抗议

对于股民李岩代理人当庭提交的新证据和提出追加诉讼请求,黄光裕的律师表示反对。其称,原告方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交的证据,对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均不认可,随后法院宣布休庭进行合议。上午的庭审仅进行了半个小时。

休庭之后,记者采访到了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赵国华(行情,资讯,评论)。赵律师表示,由于原告方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而且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他们也没有看到书面的版本,所以被告方目前无法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将根据法院是否同意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进行相应的调整,目前还无法确定。

赵律师认为,原告方临时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作为原告李岩在2010年9月13日就向法院起诉,法院给了双方近一年的举证期限。原告方当庭提交的索赔印花税和佣金的新证据,都是发生在2007年,作为股民其凭自己的身份证明,就可以从证交所调取上述证据,即使原告本人调取不到,也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而原告在长达一年的举证期内都没有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却在开庭后突然提交新证据并变更诉讼请求,他们当然不予认可。

由于黄光裕本人是香港身份,昨天开庭之后,法官对此案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适用香港法律对双方进行了释明。最终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此案。

据悉,北京市二中院将对原告方提交的新证据和追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合议后,决定是否同意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并再审此案。

股民起诉黄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