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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第47号令和第48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长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2020年,连续四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减至33项、30项,在金融、汽车等领域推出了一批重大开放举措,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刘向东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每年都在缩短,这说明中国在持续推进开放。“对外资企业开放,以响应外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诉求,改善营商环境。这些对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刘向东说。

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主要变化,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二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三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四是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

在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方面,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刘向东说,我国在汽车领域的开放是逐步放开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确定,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我们不断取消汽车等行业的股比限制,证明我们一直在推进重点领域的开放。汽车作为制造业里为数不多有股比限制的行业,今年也全面放开。”他说。

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周世俭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是很关键的一步。“现在中国自己生产的汽车已经具备了跟外资汽车竞争的能力。”周世俭说,这是积极开放行动的具体落实。

本次修订,也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中国制造业要朝高质量的方向发展,这需要国际上的外资资本参与我国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过程,特别是非常希望吸引高技术制造参与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刘向东说,“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首先表明我国制造业已经有一定的优秀基础,其次我们希望通过更大程度的开放来促进制造业更好发展,这也是适应我国结构升级的需要。”

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方面,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刘向东认为,近些年,我国相对加快了服务业的开放力度。“在金融、养老、医疗和教育等领域,我国都推进了向前开放的进程,而且开放力度也会越来越大。”他说,“从金融的率先开放已经延伸到民生领域。市场调查领域是关于数据的一种新业态的开放,这涉及到一些属于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内容,所以,在这方面的开放,也凸显出我国在服务也领域实施更大开放的姿态。”

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修订出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总的方向是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遵循的主要原则: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力度同国家安全和监管能力相适应。二是借鉴国际通行规则,通过外资安全审查、内外资一致管理措施能够防控风险的领域原则上不列入负面清单。三是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继续扩大开放先行先试。四是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敏感领域继续保留外资准入限制。

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方面,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同时,明确该类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外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两个条件,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区分存量和增量,对于个别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不要求调减境外已发行股份或外资已持有A股份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款中“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系指审核同意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适用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指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

该负责人说,国家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选择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行融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系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等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相关规定。现行规定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对于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企业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合并计算。

刘向东对第一财经记者解释说,近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吸引外资也包括资本市场对外资的利用。同时,一些国内新兴企业或是业态赴境外上市肯定存在国内外的衔接,原来这一领域可能缺乏足够的尽职调查或者监管。”刘向东说,“这导致一些企业的业务在国内,但赴境外上市时面临着业务和信息披露不对称的问题,有时也涉及数据跨境转移的问题。国际上就数据跨境转移没有统一规则,因此这就面临着各自国家对数据安全的审查。”

自贸区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