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山东省菏泽市原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刘贞坚受贿一案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资料显示,在总计858万元的受贿额中,刘贞坚向自己属下卖官就占到了739万元。可谓是卖官发财的典型。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庭审进行了微博直播。
根据公诉方潍坊市检察院的指控,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刘贞坚利用其担任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下属、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万余元。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除3笔犯罪事实共计118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333万元。
公诉方认为,刘贞坚案是典型的卖官敛财、权钱交易的案件。刘贞坚多次受贿、受贿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庭审中,刘贞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等没有异议,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2006年底,我被调到巨野县工作,抱着造福巨野人民之心,全部精力扑在工作上,也确实为巨野人民作出了贡献,取得了成效,回想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我无怨无悔,同时感谢党对我的培养。”
辩护人也以“刘贞坚一贯表现良好,任职期间在群众中口碑较好”,因此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判处其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开资料表明,刘贞坚,男,1962年出生,原菏泽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曾任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 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山东省检察院决定被逮捕。本案由潍坊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14年5月18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
庭审透露出一些刘贞坚卖官的细节:2009年2月份之前,没有采取竞争上岗程序,均是常委会讨论任命,一般情况是刘贞坚提出主导意见,常委会成员表示同意;
2009年2月份之后,在任命镇长、党委书记、县直机关正职时采取竞争上岗程序,先是由组织部提出缺职名单后,经过报名、政审、演讲答辩后,竞职人员按照1:3的比例入围,然后由书记办公会酝酿人选后,提交常委会票决,最后公示;
副县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是市委组织部考察组先跟县委书记刘贞坚沟通,然后再经过会议推荐和座谈推荐,来确定考察人选。
庭审微博传出的信息,刘贞坚先后非法收受肖继民120万元、非法收受孔庆国111万元、非法收受王广德60万元、非法收受陈宜民20万元。其中,陈宜民是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
来自山东省纪委监察厅官网的消息,菏泽市巨野县原副县长陈宜民,在担任巨野县田桥乡党委书记和巨野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索贿、非法占有、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共计740余万元。
这20万元,应该是陈宜民通向副县长位置付出的“筹码”之一。
去年12月,中组部通报4起买官买官案件,其中刘贞坚案件在列。
通报中说,山东省有关部门已督促对刘贞坚案中37名向其行贿买官人员全部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其中,给予巨野县原副县长陈宜民、田桥镇原党委书记孔庆国等2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巨野县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肖继民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降职处理;给予巨野县原政府办公室主任田素同、龙堌镇原党委书记王广德等2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降职处理;给予章缝镇原党委书记申某某等11人免职处理,给予巨野县人大原副主任谢某某等14人降职处理,给予营里镇原党委书记庞某某等7人调离岗位处理,并分别对这32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