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XP

YEXP

"红色通缉令"2号人物李华波被遣返

来源:互联网

5月9日,“红色通缉令”2号嫌犯李华波遣返回国。这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潜逃新加坡4年之久。

海外追逃追赃任重道远。我国在积极推进与他国缔结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的同时,也在拓宽国际协作的途径和渠道。

李华波的遣返,就是在中、新没有签署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利用同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的身份,为两国相互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成功案例。

追逃:异地追诉

李华波涉嫌贪污公款9400万元,于2011年1月潜逃至新加坡。

2011年2月,鄱阳县检察院分别对李华波、其妻徐爱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和逮捕。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二人发布红色通缉令。

中国纪检监察报消息称,根据中方提供的线索,仅出逃一个多月后,新加坡警方于2011年3月2日在一家赌场内抓获李华波,其545.42万新元资产亦被冻结。

此时,中、新两国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也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问题横亘在办案人员面前。

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是目前中国境外追逃有四大路径。

其中,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目前,中国已经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

异地追诉,是指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由于中、新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只能通过移民法遣返,但是李华波又取得了新加披的永久居留权,因此中、新双方通过异地追诉的形式,创造遣返条件。具体而言,李华波的洗钱活动最早被新加坡反洗钱机构发现,中方检察机关支持新加坡方面对李华波的刑事调查和追诉行动,两国就此开展合作,使李在逃匿地受到逮捕、起诉,因‘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被判处15个月有期徒刑,并导致其在新加坡合法居留权丧失;其后李华波也愿意接受劝返,顺利实现遣返。”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向第一财经客户端表示。

中纪委官网所刊载的文章披露,在此案办结过程中,横向上,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直接督办此案。检察、公安、外交、司法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与新总检察署、警方、内政部、移民局等部门进行磋商;最高检、外交部主要领导、驻新大使等多次做新总检察长、外交部长等高层工作。

纵向看,在中纪委指导下,江西省成立“2·11”案件协调小组和专案组,此案成为江西追逃办重点任务,查清了李华波伙同他人鲸吞9400万元财政资金的犯罪事实。

在黄风看来,追逃追赃需要中国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熟悉对应国家相关法律,依照该国法律程序,向其提供有力证据材料,对于已经取得身份的外逃人员,剥夺其合法居留权,追缴其资产。

“每个海外追逃追赃案件,需要逐案分析,一人一案,提出针对性对策,工作量很大。因此,需要调动每一个具体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个案追讨,这也是为什么中纪委近来非常注重培训各省追赃工作的原因。”黄风表示。

多方合作下,李华波跨境转移赃款和伪造移民申请资料的有关证据被陆续提交给新加坡方面。

2012年1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名起诉李华波。2013年4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判处李华波有期徒刑15个月。李提出上诉。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李华波即日入狱服刑。根据新加坡法律,李华波将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后出狱并遣返回中国。

2015年1月,在公安部的协调下,新加坡方面取消了李华波的永久居留权;5月9日,李华波潜逃之路落幕。

海外追赃: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一案”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

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三章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根据这一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在逃嫌犯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冻结等申请,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执行我国裁决。

2015年3月,在李华波缺席的情况下,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收其包括转移到新加坡的545万余新元在内的涉案资产。这成为我国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海外追赃第一案”。

有长期关注国家反腐的学者此前告诉本报记者,国际已有关于外逃人员追赃的成熟制度,即“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建立的一项国际追赃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作用在于,只要能够证明相关资产是非法所得,一国司法机关就可以签发没收令,并请求其他国家协助执行。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而国际司法合作通常遵循对等原则,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若我们不能协助外国冻结、扣押被转移到我国境内的财产并执行外国的没收令,有关国家可能也不愿意协助我们。

黄风告诉第一财经客户端:目前,我国司法部正在牵头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其中就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

学者们建议,中国应充分利用多边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司法协助渠道,促使其提供相关司法协助。

2014年11月,在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为亚太地区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新的基础。

其中包括“拒绝为腐败分子及其非法所得提供避风港,加强对外逃腐败官员的引渡和遣返;加强对出入境移民活动的监管,建设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开展反腐败跨境合作的官员提供行政安排等方面的便利”等内容。

李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