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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呼吁民间借贷合法化

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本次人大会上共准备了五份议案,其中一份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郭广昌并非此次两会唯一提出此类建议的代表或委员。“吴英案”引发的各界广泛讨论,已经在本次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建议中得到反映。吴英所处的浙江省民间借贷活跃,代表和委员对此问题的反映尤为集中。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除郭广昌之外,已有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李立新,全国政协委员、天津永正裁缝店集团董事长王永正等多位代表委员在自己的议案或者提案中表示了类似建议。他们建议的角度或有所区别,或概括或具体,但目的却是一致的: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

灰色地带

我国的中小企业一直面临从银行借贷困难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既存事实已为社会认可。但这一“合理”事物却一直面临着身份的尴尬:在目前与借贷相关的法规中,“一对一”借贷相对明确,但“一对多”的借贷认定上有些争议,故而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而《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相关规定,却使民间借贷处于了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

李立新委员和王永正委员从金融体制创新或是立法的角度来呼吁民间借贷合法化。郭广昌的议案却是针对《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来提出。

郭广昌认为,应该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进行惩处。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活跃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特别是在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成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导致对民间借贷的不适当压制,有违立法本意,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郭广昌这样解释自己提出此建议的初衷。

罪与非罪

郭广昌认为,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公民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此外,《合同法》亦确认了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而《刑法》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该罪名规定较为简单。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以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定义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作为该罪的行为表征,具体操作中,对“不特定对象”的认定又往往以人数多少为标准。

郭广昌指出,将款项出借人是否特定或众多作为界定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标准,没有揭示出两者的本质区别,容易造成法律适用对象的扩大化,这就导致对民间借贷的不适当压制。特别是各地法院在审判中也观点不一。大城市与小城市、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审判观点都不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贷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