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工业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简称“《1961年公约》”)规定,除为获取纤维质和种子的工业大麻外,其他用途的大麻植物均属于管制范围。
大麻植物属于联合国《1961年公约》的管制范围,该公约中“第一条定义”、“第二十二条适用于种植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大麻的管制”等条款详细规定了大麻植物种植管制措施。
据中国禁毒网,公安部禁毒局国际合作处处长马艳春介绍,该公约明确指出,“大麻植物”指大麻属(genus Cannabis)的任何植物。如果缔约国认为“禁止种植鸦片罂粟、古柯树或大麻植物为保护公共卫生与福利及防止麻醉品流于非法产销的最适当办法时”,那么缔约国应禁止这些毒品原植物的种植。该公约规定以上措施“对于专供工业用途(纤维质及种子)或园艺用途的大麻植物的种植不适用”,“缔约国如准种大麻植物以生产大麻或大麻脂,则对此项种植应适用关于管制鸦片罂粟的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管制制度。”
此外,医用大麻不属于工业大麻的范围。公约中明确规定,不受管制的工业用途大麻仅限于目的为获取纤维质和种子的大麻植物。而大麻用于止痛、止吐、增进食欲等医疗用途时,起作用的是四氢大麻酚等活性大麻素成分,这些成分也是大麻作为毒品吸食时使人产生幻觉和欣快感的成分,因此医用大麻实质上和毒品大麻是同种植物,不能视为工业大麻而被排除在《1961年公约》的管制范围之外。
实际上,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近期给各成员国政府发函,再次重申了《1961年公约》将工业大麻种植的用途限定于纤维质和种子,其他用途的大麻种植均被排除在外。各成员国如需授权种植用于医疗和科研等用途的大麻,均应根据公约采取管制措施,包括设立专门政府部门负责规划种植地区、颁发种植许可证等。
据公安部禁毒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晓介绍,我国作为《1961年公约》的缔约国,一直严格履行公约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大麻种植进行严格的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依据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除为获取纤维质和种子的工业大麻外,其他用途的大麻植物均属于管制范围,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种植,且种植企业需按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并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毒品实验室副处长花镇东表示,我国政府一直对毒品犯罪持零容忍态度,在多个国际场合表达了坚决反对大麻合法化的立场。现阶段,我国并未批准任何医用大麻的种植,也未批准任何含有四氢大麻酚等活性大麻素成分的药物上市。
花镇东表示,在我国部分地区允许种植的工业大麻是通过科学筛选培育出的整株四氢大麻酚含量在0.3%以下的大麻品种。但提取大麻二酚时,一般使用的是活性大麻素含量较高嫩叶和花苞,提取过程中产生的四氢大麻酚含量往往高于0.3%。《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中明确工业大麻花叶加工提取的四氢大麻酚含量高于0.3%的产品,适用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因此,即使种植的是工业大麻品种,但用于提取大麻二酚时,相关企业仍需按照毒品大麻的管制要求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严防四氢大麻酚含量较高、可作为毒品使用的大麻提取物流入非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