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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防电信网络诈骗更要压实运营主体责任

来源:互联网

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下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从去年10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初次提请审议,到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仅用了一年左右的时间,这充分显示出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方面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5月,公安部发布消息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同时有数据表明,自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公安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持续强化精准预警劝阻,国家反诈中心推送预警指令1.45亿条,拦截诈骗电话28.1亿次、短信33.6亿条,封堵涉诈域名网址400万个,紧急拦截止付涉案资金5518亿元,成功避免1.09亿名群众受骗。

上述数据是以“亿”为单位计算的,尤其是“紧急拦截止付涉案资金5518亿元”,这一点让人惊心,也让人感受到,虽然经过多部门数年间的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数也连续14个月呈现下降趋势,但还是一个社会毒瘤。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宗旨: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预防、遏制、惩治这三者是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是将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关口前移,实现从“亡羊补牢”到“未雨绸缪”的转变。

要实现这种转变,需要压实两个“心”: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组织和实施者来说,要摒弃侥幸心理、增强畏惧之心,犯罪行为必将被追究,并且处罚力度很大;对被利用做诈骗的电信网络等平台来说,要有责任之心,失责要付出代价。

在畏惧心方面,虽然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不变翻新,但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监控和侦查手段的日益进步,惩戒此类犯罪的网会越织越密。不仅在国内,在国外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也难逃脱罪责。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近来经常可以看到上百人规模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国,就体现了这一点。这就是要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

在责任心方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点出了几个重点领域,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都要承担风险防控责任,要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这些运营主体有的至今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充分、落实责任不到位、制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就容易留下漏洞,给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可利用的平台。无论是打击还是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上述机构和单位的作用“无可替代”,责任也不可推脱。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了惩罚措施,包括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但这些还不够,更要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包括严厉的刑事处罚。

总之,关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刑法》规定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已经相对完备,重要的是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要发挥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任何电信网络诈骗,没有上述平台的“支持”都难以完成。《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上述机构规定的一些罚则,都体现出其当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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