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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宗内幕交易案做出行政处罚

来源:互联网

2019年2月22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以下为主要内容:

1、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规定》为证监会2011年4月发布,分类评价成为有效的监管抓手和引导工具,对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期货市场改革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期货公司业务模式和监管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进一步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在新形势下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证监会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规定》。

2018年10月30日,证监会就修订《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反馈意见,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及监管实际,证监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规定》。

《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优化加分指标,包括将服务国家战略纳入专项评价、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二是调整扣分指标,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包括适当增加自评内容、合理安排初审分工、明确监管协作要求等内容。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组织衔接和统筹协调,按新规做好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

2、证监会完成2018年债券专项现场检查工作

为持续强化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2018年,证监会组织各证监局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对264家公司债券发行人开展了现场检查。目前,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已全面完成。

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和信息披露两方面。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募集资金挪用或转借他人、违规购买理财产品、专户设立或管理不规范等。信息披露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披露内容不准确等。针对发现的问题,各证监局已对公司债券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共35项,并对16家发行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同时根据对中介机构履职情况的延伸检查,对受托管理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6家次,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4家次。通过本次现场检查,债券发行人的合规意识和中介机构的履职尽责能力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公司债券日常监管,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3、证监会对4宗内幕交易案做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李甫、刘丹内幕交易“新日恒力”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李甫和刘丹违法所得4,487,398.72元,并处以13,462,196.16元罚款。河南证监局依法对刘晓斌内幕交易“贝斯特”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其处以6万元罚款。新疆证监局依法分别对李金刚、张新红内幕交易“西部黄金”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李金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其处以25万元罚款;责令张新红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其违法所得5,602.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李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后与其配偶刘丹共同利用“刘丹”账户交易“新日恒力”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晓斌系贝斯特重组标的佰维存储的董事、副总经理,其利用工作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并利用他人账户内幕交易“贝斯特”股票。李金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频繁联络,并利用个人账户交易“西部黄金”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张新红的配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新红因其配偶获知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个人账户交易“西部黄金”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内幕交易行为通过滥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法利益,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会将继续保持强有力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净化证券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4、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产品指引意见稿

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进一步增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业化投资能力,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需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产品定义与运作模式。母管理人将所管理资产管理产品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委托给多个子管理人进行管理,每个子资产单元单独开立子证券期货账户,子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或下达投资指令,母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并负责交易执行。二是界定参与主体条件与职责。《指引》明确了母子管理人和投资经理的资质条件,规定了母子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职责。三是规范产品投资运作。《指引》要求母管理人应当制定子管理人选聘、监督、考核、评估、解聘的标准和流程,健全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并明确了关联交易管控,子管理人费用收取,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相关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母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技术系统,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指引》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关于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征求意见稿)》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5、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

日前,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销售办法》是对证监会201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并结合最新修订内容调整了规章名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规则,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做了两次修订。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初步构建了覆盖场内场外、线上线下、直销代销的多元化销售渠道。行业个人投资者群体不断壮大、普惠金融效应初步显现,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个人投资者有效账户数已达6亿。与此同时,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亟需予以调整。为此,经充分调研,证监会启动了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销售办法》及两个配套规则。

本轮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二是整合优化公募基金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公募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四是强化对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要求。五是推动提升公募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六是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为明确《销售办法》落实安排,特别是存量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和销售业务规范要求,促进规则平稳落地,本次修订拟配套发布《实施规定》。此外,为体现《销售办法》的基础性与框架性,本次修订过程中将原办法中涉及宣传推介的核心要求予以保留,其余细化要求与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合并,调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拟一并发布。

欢迎市场各方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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