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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最全解读

来源:互联网

4月20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出台,在该方案中,推动粤港澳三地的跨境金融创新是一大重点。以下是广东省商务厅详细的政策解读。

1.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

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解读:作为国际化的货币,必须具有计价、支付、交易及储藏功能。以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可提升境外人民币应用、回流的便利性。

港澳与广东一衣带水,在采用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主要货币上,将较境外其他地区更具优势,也更易取得显著效果。

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

解读:广东自贸试验区双向人民币融资突出对接港澳的特色。据香港金管局公布数据显示,至2014年12月,香港地区人民币存款达到10035.6忆元,首次突破万亿大关,对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条件已经成熟。推动自贸试验区企业通过境外放款、跨境借款等方式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创新中外资企业的外债管理模式,研究符合宏观审慎原则、风险可控、适用于中外资企业的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业务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解决境内企业在“走出去”进程中面临的融资困难,拓宽港澳地区离岸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支持港澳地区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

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解读: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的设置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紧密相关,是广东省对接国家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基金的重要抓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是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使用的新形式,采取“母子基金”形式,通过“投贷联动、境内外联动,基金运作与企业发展联动”,一方面以资本输出带动产业能力输出,为国内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并购提供商业化、市场化的操作平台及专业化的投融资综合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企业海外投资积极探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推动人民币跨境流动,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新途径。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将境内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调拨给境外子基金,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有利于推动人民币资本输出,深化广东与港澳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合作。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港澳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解读:推动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扩大参与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交易的境外机构主体范围,拓宽人民币跨境金融交易渠道,吸引境外优质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

解读:推进香港交易所人民币计价股票的发行和交易,拓宽港澳地区离岸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支持港澳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推动离岸市场的人民币计价结算,便利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当地购买股票,也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安排》)框架下,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解读:探索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间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相当于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可以将存量贷款转让给香港同业,对区内金融机构而言是盘活存量资产并赚取手续费等业务收入,对于香港同业而言是获取优质项目,免去大量项目投放前期工作,对于实体经济而言则是获得了价格较低的资金,三方均受益。有利于拓宽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投资渠道,促进在岸与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联动,便利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盘活存量贸易融资等信贷资产,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以及重点项目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允许自贸试验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解读: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并以开放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为突破口,明确提出允许自贸试验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框架,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有关规定的跨境业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满足境内各类型机构的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个人跨境双向投资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满足广东与港澳地区之间个人合理业务需求,拓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促进粤港澳建立更加紧密的经贸和人员联系。

在总结其他地区相关试点经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的基础上,研究适时允许自贸试验区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港澳同业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

解读:通过创新中外资企业的外债管理模式,研究适用于中外资企业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创新,便利自贸试验区银行按照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从港澳同业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有利于推动粤港澳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探索构建风险可控的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统一模式,为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拓宽港澳地区离岸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支持港澳地区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解读:便利自贸试验区的港澳资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开展经营活动,力区内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的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有利于拓展离岸人民币回流渠道,便利港澳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各项人民币业务,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机制。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基金。

解读:近期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印发的支持广州南沙新区金融创新“15条政策”中提出“支持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本条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覆盖范围从南沙扩展到自贸试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应当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不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辅之以事中事后的适度监管,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私募基金只要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目前广州等市已经出台了支持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相关办法,从简化设立流程、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等方面积极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该政策有利于在自贸试验区集聚一批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推动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自贸试验区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促进社会资本形成、集聚和优化配置,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心微企业创新创业,实现产业链、创业链秘资金链的联通互动。有利于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和深度,推动各类私募证券产品创新,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区内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提供服务。

解读:本条政策是在目前人民币资本项目管理架构下,有控制地允许境内外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一项制度安排。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并购、债券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暂时处于法规空白状态,相关政策将带来突破,便利自贸试验区个人开展资本项下业务。

证监会在2013年发布的资本市场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本条政策与此基本政策类似,并将境外市场明确为香港,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广东毗邻香港,居民存款总量大、投资能力强,对香港资本市场较为熟悉,且广东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财富管理业务的经验比较丰富。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区内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平台直接参与香港资本市场投资。开展自贸试验区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是在新常态下深化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自贸试验区探索金融改革先行先试,提高资本市场开放水平,促进粤港更紧密金融合作。二是有利于增加区内个人新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境外配置资产和财富管理需求。三是有利于拓宽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进一步活跃人民币市场。

2.推动适应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创新。

在《安排》框架下,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式,推动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潜澳地区进一步开放。

解读:该政策是在CEPA补充协议及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框架下进一步提高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对港澳开放水平的制度安排。

积极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和银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贸试验区兑换使用。

解读:广东自贸试验区关于积极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是对前海及横琴展开个人项下自由兑换政策的延续。以粤港澳深度融合为重点的广东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创新上将以成熟的港澳市场为依托,吸引更多港澳专业金融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的便利化正是为港澳居民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

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机构开展外币离岸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解读: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前,我国只有少数商业银行获得开展外币离岸业务的资格。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后就已经积极利用海外市场开展离岸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客户资源,在外币离岸业务上存在明显的竞争优势。基于自贸试验区“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中外资商业银行将在同等待遇下展开离岸业务角逐。为此,广东自贸试验区将在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积极支持获得业务牌照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机构开展外币离岸业务,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自贸试验区内中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探索外债管理新模式。

解读:外债管理政策范围大致包括外债指标、外债登记、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等几个具体方面。目前从外汇管理条线来看,从境外融入外币,对中资企业是依据企业的外债额度,对外资企业是依据投注差来管理,广东自贸试验区提出建立健全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探索外债管理新模式,是企业对外融资最为关心的部分。从上海最新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金融3.0)中,可见为响应国家“支持跨境融资,让更多企业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的要求,金改3.0进一步扩大境外融资规模和渠道,运用风险转换因子等新的管理方式优化境外融资结构,改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宏观审慎的境外融资风险管理新模式。其中宏观审慎的境外融资风险管理新模式是指人民银行会根据自贸试验区跨境及跨区资金流动、区内及境内信贷供求情况,对境外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等进行调整,必要时还可采取总体规模调控等应急管理措施。由此,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可以从上海金改3.0中窥见一二,具体落实仍待央行实施细则出台。

在《安排》框架下,促进与港澳地区跨境支付服务创新,推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

解读:粤港澳三地银行业机构可以进入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为自贸试验区企业和居民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推进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数据化、信息化,促进自贸试验区信息化与金融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和长远发展,加快粤港澳三地支付服务一休化进程。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政策导向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解读:自贸试验区内允许由港澳投资者出资注册设立非金融机构,并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通过放开非金融机构出资人限制,吸引港澳资本投入,进一步促进粤港澳支付服务同城化建设,支持粤港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发展移动金融服务。移动金融模式融合使用大数据、移动通信网络、云计算和社交网络等信息科技手段,将带来革命性的、巨大的竞争优势,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皇冠上的璀璨明珠。一方面,自贸试验区内推动移动金融服务的广泛应用,有利于拓展金融业创新和服务实体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在遵循安全可控、便民利民、创新发展、服务融合的发展原则基础上,广东自贸试验区以推动移动金融发展及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为抓手,带动信息科技的创新驱动,积极践行广东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促进移动金融发展的上下游如通信网络、信息技术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集聚,利用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自由化及港澳深度融合,吸引相关专业人才及技术,充分发挥集聚效应。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解读: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港口、物流发达,开展大型装卸设备、船舶、海洋工程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明显业务空间。2014午,银监会批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独资设立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4年12月开业,为首家落户南沙新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对后续融资租赁公司的入驻可起示范带头作用,将推动南沙新区融资租赁业的集聚发展。2015年2月,银监会批准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筹建,该公司注册地为珠海横琴新区,广东银监局将指导已经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特色的金融租赁业务,大力支持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汽车、飞机、港航物流等重点产业的融资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 198号)的有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探索与港澳地区基金产品互认。

解读:基金互认是指在当地登记注册及管理的基金,可以在另一市场销售。该政策是2013年8月29日“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的升级版。据了解,目前中港两地监管机构已就基金互认达成共识,相关工作已准备就绪,将在相关法规和批准程序完成后正式推出。近期,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调合作,研究论证为中港基金互认提供相关服务的具体方案。目前,基金互认服务平台建设正稳步推进。该政策将基金互认从研究层面拓展到了实施层面,并率先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同时,将澳门纳入基金产品互认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了政策先行先试的地域范围。基金互认将便利三地唐民投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配置不同类型的资产,有利于推动三地基金行业的融合发展,优化各自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定价效率。

允许境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支持港澳地区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解读: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在海关总署、证监会等部门的推动下,该业务2010年首先在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进行试点,目前已扩展到整个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品种也扩大至上海期货交易所所有己上市品种。本条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将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进行复制推广。同时,该条还允许港澳地区企业参与境内特定商品期货交易。近期证监会已批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在建设国际化交易结算平台的基础上允许境外投资者参与交易。同时,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济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拟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外机构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这些措施为港澳地区企业参与境内待定品种期货交易创造了条件。该政策有利于发挥广东的地域和产业优势,提高广东在大宗商品交易、物流、信息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广东国际物流中心、航运中心建设。有利于国内期货交易所与国际接轨,降低期货交易成本,增加期货市场的可供交割量。有利于提高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期货市场的积极性,推进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

保险领域的政策措施亮点。

解读:一是市场准入政策有了突破。一直以来,港澳本土保险公司受到资产规模等因素影响,难以进入内地市场。方案附件二明确提出:“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自贸实验区的门槛”。该措施意味着今后港澳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营业性机构的准入条件降低,港澳保险公司将通过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平台,逐步进入广东市场。二是适用监管法规发生变化。方案附件二提出:“对港澳进入自贸试验区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同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该措施意味着,将参照内地保险机构标准,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监管。三是中介监管政策有所调整。CEPAlI取消了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设立独资代理公司要先设代表处的要求。附件二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适用于内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以上政策意味着,将参照内地中介机构标准,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这些政策将促进自贸试验区内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四是服务贸易的创新空间得到扩大。多年来,粤港澳保险股务贸易发展缓慢。方案提出:“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该措施意味着,自贸试验区将成为粤港澳保险服务贸易创新的试验平台,三地保险业将在研发跨境保险产品、保险资金跨境投资、协同为跨境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等领域开展探索与合作。2014年,广东与澳门的保险业协会在珠海横琴新区签署粤澳保险业相互提供跨境机动车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就是粤澳保险服务贸易创新的一次初步探索。

3.推动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探索实行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在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和流动监测机制方面进行创新。

解读:探索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和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开展跨境投融资创新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规则统一、高度便利的本外币账户体系,为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业务提供操作载体,对于提高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将有利于推动跨境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促进金融资源在境内外之间更便利地流动,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更好地利用境内外两个金融市场、两种金融资源。同时,有利于以开放促进金融领域的新一轮改革,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融资规则体系,加快形成人民币“走出去”和“流回来”更加畅通的流动机制,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合作开展跨境担保业务。

解读: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注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跨境担保业务不断出现新的形式,结构也略显复杂化,如融资性担保出现了内保外债、内保外贷可转让、内保外贷证券化以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内保外贷等形式,非融资性担保中出现了并购交割担保、并购履约担保、并购或有负债担保等围绕跨境经营而开展的担保形式。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合作开展跨境担保业务,可通过风险互担方式资产盘活,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对内改善投资环境,从而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更有利于扩大机构间的合作,创新金融服务及产品,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机构在宏观审慎框架下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和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解读:该政策与“建立健全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探索外债管理新模式”相对应。取消中资企业外债事前审批核准事项,中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均可借用外债,借用额度采用比率自律管理,区内企业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有利于拓宽中资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中外资企业借入外债的政策差异。同时,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可以大大满足企业应对汇率波动以及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意愿结汇,对外放款比例进一步提高。

解读:“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改变日前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由外汇管理局逐笔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授权辖内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相关主体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不需要再往返外汇局,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大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意愿结汇。”改变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汇兑损失,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及对于汇率走势的判断,随时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规避汇率风险。简化资金支付审核手续,银行可根据“展业三原则”为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手续,便利企业资金支付。便利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政策允许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后续资金使用也不再需要银行审核真实性用途,从而大幅便利了境内股权投资业务的开展。“对外放款比例进一步提高。”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进一步提高,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从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提高至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50%。提高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解读:实施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取消中资企业外债事前审批核准事项。该政策与“建立健全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探索外债管理新模式”及“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机构在宏观审慎框架下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和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相耐应,进一步强调了对于外债宏观审慎的管理态度。传统外债管理政策中,中资企业外债存在指标限定,并需专门向有关部门申请,外资企业以“投注差”原则,在国家外汇局登记办理手续,外资企业具有天然的外债额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让内外资企业在利用境外资金上回归同一起跑线,营造内外资企业发展的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公平营商环境。

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券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解读: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机构,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并购、债券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业务,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开展资本项下业务。

构建个人跨境投资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解读:个人跨境投资是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推进的重要举措之一,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个人跨境投资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适当性管理作为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保护,在个人进行跨境投资时具有重要意义。以港澳为依托的广东自贸试验区,将借鉴港澳在投资者保护上的先进机制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健全各类自律规则要求,便于将适合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跨境投资者。

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解读: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行已经积累相对成熟的经验,试点地区现已覆盖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地,试点企业也从跨国公司拓展到大型民营企业。进一步降低跨国公司本外吊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准入门槛,在宏观审慎的框架下,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集团内部的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及与上下游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交易,节约在途资金成本和结算费用。

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按照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跨境金融资产交易。

解读:目前债券股票等标准化金融品种有成熟的市场来支持,但大量的非标准化金融资产和产品需要交易规范和流动性良好的市场平台进行交易。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的布局和进程,积极推动金融机构跨境业务发展,开展金融领域要素品种服务、交易方式的创新和跨境市场模式及其机制的创新,建立包括以金融资产、资产支持类金融产品和股权投资基金类交易项目等为主要交易品种的多元化交易服务体系框架和市场发行、交易流转、结算交割等市场交易全过程服务。推动国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跨境金融交易渠道。推动在跨境金融资产交易中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拓宽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投资渠道,增强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的信心和兴趣,促进在岸与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联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面向港澳和国际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引入港澳投资者参股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逐步提高港澳投资者参与自贸试验区要素平台交易的便利化水平。

解读:要素交易平台是产业发展的前端环节,要素交易平台的搭建可以集聚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广东将充分利用国家赋予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优势,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入港澳投资者参股自贸试验区的要素平台建设,设立面向港澳和国际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逐步提高港澳投资者参与自贸试验区要素平台交易的便利化水平。同时,自贸试验区将充分发挥要素市场所特有的融资功能、价格发展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吸引国内外各类要素向自贸试验区快速集聚,形成强大的集聚力和辐射力,造就监管体制完善、要素资源丰富、持续创新发展的要素交易市场集聚地,助推自贸试验区腾飞发展。

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解读:进一步明确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在探索设立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和开展碳期货交易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引入碳排放权期货品种,进一步丰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方式,有利于推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通过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有利于发挥广东地区现货市场发达、期货交易活跃、创新能力强、对外开放程度高的优势,不断创新期货交易品种,实现与国内现有三大期货交易所得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加快广州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广东自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