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中,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通过干预招投标方式,为女晋商丁书苗在投资高铁相关产业、中标铁路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丁书苗通过向中标企业获取“好处费”等方式,涉嫌从中非法获利30亿元。今天上午,丁书苗之女侯军霞等5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他们被控非法经营罪。据了解,此案涉案数额30亿元,刘志军系列案件审判就此拉开帷幕。
辩护律师集体“封口”
这起举国关注的系列案件审理,新闻记者并未能进入法庭旁听庭审。记者上午在法院外围试图采访辩护律师,但多名律师皆闭口不谈。据记者了解,所有参加刘志军系列案件诉讼的辩护律师,都在有关机关签署了保密协议,被要求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情况。
今天审理的非法经营案共有5名被告人,丁书苗的女儿侯军霞被列为第四被告人,其余被告人多是在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担任“中间人”角色的相关人员,而丁书苗本人并未被同案公诉。
以煤炭运输起家的山西晋城女企业家丁书苗,是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视为中国高铁及衍生项目重要既得利益者之一。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旗下企业涉足高铁设备、影视广告、酒店等多个领域。由该集团实际控制的山西金汉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武广高铁、郑西高铁及广深港高铁工程中均有中标项目。
丁书苗的暴富,与刘志军密切相关。据报道,丁书苗在1997年通过时任北京铁路局临汾分局副分局长的罗金保,与时任铁道部副部长的刘志军相识。此后,刘志军开始帮助丁书苗获取车皮计划,曾先后安排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局长林奋强帮助丁书苗。2004年至2010年,丁书苗和她的儿子,通过倒卖车皮计划和利用车皮计划从事煤炭经营,获利约4.4亿元。
当刘志军“大跨度”发展高铁时,丁书苗的生意也进入了高铁领域。丁书苗与刘志军的合作方式是干预招投标。由丁书苗指定相关国有企业,刘志军帮助这些企业中标,丁按照工程标的额1.5%至3.8%的比例收取好处费。
刘志军先后干预了50多单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丁书苗指定的20多家国有企业中标,工程标的额超过1700亿元。丁书苗共得“好处费”24亿余元。此外,丁书苗还成立多家高铁企业,通过刘志军,牟取暴利。
2006年时,丁书苗与山西某国有企业合作成立了一个公司,投资高铁轮对项目,丁书苗负责获取铁道部批文。后经刘志军安排,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等人签发了相关批文,丁书苗因此得到了合作公司60%的股份,价值近1亿元。
在高铁衍生项目上,丁书苗也得到了刘志军的帮助。2008年,丁书苗成立高铁传媒广告公司,独家获得高铁车站LED屏等广告业务。2011年年初,丁书苗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丁书苗被另案处理
2012年8月,铁路系统内部通报了刘志军违纪问题,通报中最严厉的一项称,刘志军涉嫌为丁书苗谋取中标了30亿元的项目,对中间人在工程投标活动中收取咨询费知情,对丁书苗控制的高铁传媒在世界高铁大会上收取施工单位1000万元赞助费知情。有关部门查办刘志军案时曾通报称,刘志军滥用职权帮助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书苗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刘志军此次被公诉,其涉嫌的滥用职权罪也是滥用职权帮助丁书苗非法获利30亿余元。1997年至2010年间,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为丁书苗在投资高铁相关产业、中标铁路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丁书苗涉嫌从中非法获利30亿余元。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丁书苗攫取巨额利益的背后,刘志军与丁书苗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利益往来?
在刘志军涉嫌受贿的事实中,有一项提到丁书苗:刘志军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丁书苗获取铁路运力,使丁书苗及其孩子从中获利几亿元人民币,丁书苗按刘志军的要求,出资4000余万元,为刘志军运作相关事项。丁书苗出巨资为刘志军运作的事项,就包括刘志军让丁书苗“捞”铁道部落马官员何洪达,丁为此先后花费约4400万元,不过被骗。去年3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据检方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间,刘琳等人以帮助何洪达疏通关系、获从轻处理为名,虚构自己为办此事花费巨额资金的事实,骗取丁书苗及其女儿侯军霞4000多万元。不过,这一事实并不属于刘志军与丁书苗之间直接的利益输送。
法律人士分析,丁书苗依仗刘志军权力获取30亿元非法利益,对于这笔数额,丁书苗女儿等人被诉非法经营罪,刘志军被诉滥用职权罪,则可能意味着控方并未掌握刘志军从中分得利益的实据。
有报道称,刘志军落马后曾说,他帮助丁书苗把企业做大做强,是为自己的仕途打造经济基础,以备在他需要的时候,丁书苗能为他奔走,并用金钱铺路。而铁路系统内部通报称,刘志军道德败坏,玩弄多名女性,有三名即为丁书苗介绍。
据记者了解,丁书苗的案件尚未进入起诉阶段。
检方指控适用“口袋罪”
今天丁书苗女儿等人受审,被控以非法经营罪,这是《刑法》设立非法经营罪后,首度适用于此类行为的指控。
法律人士分析,如果丁书苗借助刘志军权力敛财,又对刘志军无直接利益输送,则在适用罪名上存在难点。而非法经营罪则具有“口袋罪”特征。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个“口袋罪”的规定,由于“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这个富有弹性的条款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从而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第四项之规定正越来越多地被援引,作为对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此案案情其实与串通投标罪相近,该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处罚结果上看,两个罪名相比较,串通投标罪最高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非法经营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如果非法经营罪名成立,被告人将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同时将面临巨额的财产刑处罚。
据悉,案件预计会审理一天。另据记者了解,刘志军案发后,铁路系统另被查出9名领导干部系列腐败案,该系列案件可能将在河北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