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内地投资经营了20多年的香港企业家在比较两地营商环境时说,内地和香港都重视法律、人情和道理,但次序和比重是完全不同的。
香港的顺序是“法理情”,先重法律,企业得到法律的保障后却不会用到尽,而是看完法律后再看是否合理,有没有人情味,从而增强受众的“认受性”。
内地的顺序是“情理法”,首先说情,有没有亲戚、熟人、旧的上司等等,如果有,就可以跟你讲理;有理固然好,没有道理只要有情,就能帮你堆砌道理,让无理也变得有理;有情有理之后才轮到讲法,法很重要,合法最好,皆大欢喜。不合法也行,可以帮助你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打擦边球。实在不行,一小部分人就铤而走险一起违法,似乎是法不责众。
这位港商曾在内地投资公路基础设施,他最头疼的,一是五花八门、耗时漫长的审批,而且审批者经常换人,一换就要重来;二是不时出现的长官意志变成行政指令,例如长假期间高速公路免费,他不明白,“我的路不用钱起的吗?谁脑袋一拍就在全省、全国推行?之前也没有试点,对业界也是零咨询。一直以来,内地的法制逐渐健全,吸引外商,为什么突然如此?内地公司不敢出声,合资伙伴也不说反对,只有外商出声,但太少,也形不成反对声音。”
这位港商的抱怨,一部分其实是“权”的问题,和情、理、法都无关。但情理法与法理情的顺序,确实值得回味。中国文化自古讲究人情,所谓“法律无外乎人情”,“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传统诉讼要求“论情”、“量情”、“原情”,是为“情判”。情在理先,情理在法先,以和谐为总体价值取向,最好“无讼”,判案也要做到法顺人情,情法两得。
上述特色,有助于把文化精神(如仁爱)渗透于立法、执法、用法诸环节,让法条不是那么冰冷。但缺陷也非常明显,对数不清的“情”、说不明的“理”的讲究大大冲淡了法的统一实施,无法形成一致的规制,执法变成了一种“人伦化”的因人而异的主观行为,法治之躯体内还是人治的魂灵。如果中国社会经济矛盾的解决不以法意法治为基本路径和终极方案,则越讲人情调和,越求人意和谐,结果越可能是南辕北辙,结出无尽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