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告显示,贾跃亭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公开被执行人信息显示,贾跃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62 100 000元。
二、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 149 847.77元。
三、 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对应的购回交易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计至贾跃亭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27日为9 098 872.03元。
四、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1 426 046元,律师费人民币2 56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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