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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流氓”能教育谁?

来源:互联网

据报道,27年前,18岁的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而6年前,由于超时未归,监狱警察来到他家将其带走,重新投入监狱服刑,并且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

众所周知,1997年,在修正《刑法》后,“流氓罪”已被正式取消。然而,在“流氓罪”被取消13年后的今天,我们得知,仍有一名犯“流氓罪”的罪犯在监狱中挣扎,这不啻是一种黑色幽默,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流氓罪犯”牛玉强被重新投入监狱并且要服刑至2020年的原因,是因为监狱认为在保外就医到期后他超时未归。问题在于,监狱方面并没有准确地将他的保外就医已经到期的事情通知到他,甚至连当地派出所也不知情。而他是每月坚持向当地派出所民警汇报活动的。在这一过程中,监狱当局显然也负有相当的责任,国家机关不能将自己的失误完全强加于一个认真接受改造的罪犯身上。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追问这种对27年前的“流氓罪犯”,至今仍让其服刑的合理性。在1997年的《刑法》中取消“流氓罪”后,该罪名的一些行为不再被认为是犯罪,另外一些行为则分解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这就表明,立法者已经认为原有“流氓罪”中的行为,除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外,都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用刑罚来惩治,不再是犯罪行为。

当年,牛玉强被判处“流氓罪”的罪由是他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名路人的一顶帽子,以及与另外几个人打了一架,打架造成了多大后果,在当年的判决书中也是语焉不详。那么这些行为,如果不是碰上了1983年的“严打”,也是断不至于被判处死缓的。

如果说,牛玉强在1997年前被判决并服刑,那还情有可原,因为毕竟是当时的文明和法治的局限性使然,那么,27年后,我们仍要将一名抢了一顶帽子和打了一架的“流氓犯”关在监狱中,并且要关到2020年,这个人在北京保外就医期间的表现,被几乎所有人评价为“老实”,那么,这种关押的正当性何在?监禁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人和预防罪犯重新犯罪,可是“流氓罪”本身已经不再成为犯罪,我们监禁这名“流氓犯”能起到什么教育作用,又何从体现对犯罪的预防呢?

当然,正如一些专家所说“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法院生效的判决是应当得到遵守的。但这些专家完全忽视了执行法律是应当符合法治精神,应当促进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的。

我国宪法规定有“特赦”制度,笔者以为,像这种罪名已经取消却仍在为不存在的罪名继续服刑的罪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特赦,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最后一个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