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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卖淫嫖娼合法化有利解决性需求,但有违民意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蓝皮书课题组1日发表的最新研究成果称,现行的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改革,但将卖淫嫖娼合法化有违民意。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日共同发布北京蓝皮书《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5~2016)》。

蓝皮书中《对卖淫嫖娼人员处置方式的思考》报告介绍,以北京为代表的部分城市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置方式为在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之后,再进行收容教育。

“现行的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改革。”报告认为,在现阶段社会现实下,应当将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司法化,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随意侵犯。

2014年5月15日,出演了多部脍炙人口的电视剧,受不少民众喜爱的著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在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后,北京警方决定对其进行收容教育6个月。该案中的女主角刘馨予也同样在行政拘留结束后,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报告作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王烁介绍了目前我国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置现状。除特殊情形外,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并非作为犯罪处理,只是行政违法行为。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性处置措施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行政拘留,二是收容教育。

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该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的依据则为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该办法,公安机关可以在行政拘留以外,对除年龄不满14周岁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被拐骗、强迫卖淫的以外的卖淫嫖娼人员处以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

王烁介绍,在实践中,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上述两种行政性处置措施的适用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适用方式是对卖淫嫖娼人员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行政拘留,而一律不适用收容教育。第二种适用方式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适用行政拘留,并视情况对部分卖淫嫖娼人员适用收容教育。第三种适用方式是既对卖淫嫖娼人员适用行政拘留,又在行政拘留适用完毕后对其适用收容教育,北京市公安机关即采用此种方式。

公安机关认为,北京作为首都、首善之区,对于有损社会风尚管理的卖淫嫖娼现象应当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置,以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北京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对卖淫嫖娼人员几乎一律适用收容教育。

“不可否认,收容教育制度曾对卖淫嫖娼现象的禁止、卖淫嫖娼人员的教育改造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不少的问题。”王烁说,一是收容教育制度的性质不明确。二是收容教育制度操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严重的执法不一的现象。此外,执行方式和安置措施等亦不合理。

收容教育结束之后,并无专门的针对性的安置措施,这些生活困难的卖淫人员回归社会后,仍然无法找到能够让其获得足够生活收入的工作。收容教育不仅使其经济上遭到损失,而且无法使其在收容教育结束后获得足够的收入,这可能导致卖淫人员在收容教育结束后迫于生计又重新实施卖淫活动,导致其再次接受收容教育,从而出现越收容教育越导致卖淫的恶性循环。

对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处置方式的未来选择问题,蓝皮书认为,应将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将卖淫嫖娼行为与普通的治安违法行为同等对待,仅适用行政拘留即可。

蓝皮书说,虽然不少司法工作人员、理论研究者都表示卖淫嫖娼应当合法化,没有必要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合法化也确实能够产生不少有利的效果,如对北京而言,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常年离家,性需求无法得到正常满足,合法化后能够有效解决该需求,缓解社会矛盾。”

但蓝皮书同时表示,必须考虑除司法工作人员、理论研究者以外的其他民众的态度,在大多数民众还受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影响的情形下,断然合法化有违民意,难以实现。既然不能合法化,就仍然需要将其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置。蓝皮书认为,将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更为妥当,更符合法治国家的发展方向。只有将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将对卖淫嫖娼人员是否进行收容教育的决定权交至居中裁判的法院,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的侵犯。

媒体评嫖娼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