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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诺奖“契约理论”对中国更有价值

来源:互联网

10月10日,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Oliver Hart(哈特)和MIT经济学教授Bengt Holmstrom(霍姆斯特朗),以表彰他们在“契约理论”(contract theory)方面的杰出贡献。

一直以来,在被众人看来高深莫测、偏学术而并不实用的诺奖理论,实则有着丰富的现实意义,此次获奖的“契约理论”也贯穿于我们的生活、工作甚至是国家政策制定之中,且可能相较于西方,对未来的中国更有价值。

“哈特获奖实至名归,也早就应该获奖了,”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院长张春在接受第一财经独家专访时颇为兴奋地表示。张春早期主攻公司金融,而此次契约理论也是其长期研究的领域,张春也多次在中国接待过到访的哈特。

张春表示:“这两位获奖人,尤其是哈特的贡献在于——通过不完全契约理论,把控制权的概念引到经济学里,又通过控制权把产权和控制权联系在一起。所谓产权就是控制权,即当合同没有写清楚的时候,谁应当拥有控制权?这是非常关键的,事关权益分配。而哈特则开创先河,以模型来将一系列事情都讲清楚了。简单而言,就是谁的贡献最大,谁就应该拥有控制权。其实,阿里巴巴实行的所谓‘同股不同权’(dual class shares)都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随着未来中国企业出海并购增多、创新实力增强,眼下仍无法在中国适用的‘同股不同权’的重要性会愈发凸显。”

此外,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也表示,在未来中国的高管薪酬设定、私有化问题上,契约理论都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Oliver Hart(哈特)

Bengt Holmstrom(霍姆斯特朗)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引用哈特的中国弟子聂辉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的话来说,所谓“契约理论”,就是将所有交易和制度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合同),在考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设计最优的契约来减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敲竹杠等问题,提高社会总福利。在狭义上,所有的商品买卖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广义上,宪法和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隐性契约。

直白地讲,谁应该在企业里拿控制权?张春解释称:“以企业并购为例,例如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控制权就是合伙制(一人一票),但如果现在要全球扩张、收购兼并、引进投资者资本,那么公司章程里是否写明了‘谁应该有更大的控制权’?董事会要如何设计?董事会谁有更大的话语权?中国传统的治理结构尚不足以解释上述问题,导致企业仍会对大肆扩张心存疑虑——因为在‘一人一票制’下,扩张就可能意味着失去控制权。”

张春表示,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在这方面的设计仍不够完善。几年前,也正是因为内地和香港对“同股不同权”制度的限制,马云最终带领阿里巴巴投向了纽交所。而这也就解释了,为何马云持股不足10%,却能做到对阿里的控制。

“未来随着中国企业不断进行国际扩张、加大技术创新,‘同股不同权’以及其背后的契约理论将在中国有更大的用武之地。之所以阿里巴巴等高科技企业不选择在中国上市,背后考虑到的就是在中国不能使用‘同股不同权’。”张春称。

根据哈特等人的研究,在最难厘清契约的“创新”行为方面,尽管创新者可能缺乏生产或销售方面的专业经验,但创新发明者应该拥有公司的全部资产。

其实,哈特的数学模型模拟的就是“同股不同权”的结构。“在一家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将技术贡献进去,投资者将资金放进去。对于贡献最大的创始人而言,如果没有控制权,放得越多最后反而可能会被别人拿走,那么就导致其不愿意放。因此,之所以说要把控制权给予贡献最大的人,就是要将饼做到最大。其实数学模型就是讲了这个道理。”张春表示。

诺亚香港研究部总监夏春也提及,如何设计一种合同或者机制,让危害最小化、好处最大化,这点至关重要。例如“万科宝能”之争,其实也与万科董事会在合同/机制设计上的问题有关。

当然张春也强调,“同股不同权”并非没有其弊端,双层股权制度下,少数投资者的利益将无法被保障,即便在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在开始也被明令禁止过,只不过后来为支持轻资产类科技公司的发展而再度引入。“这也是因为美国还有完善的配套监管措施和法律体系,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除了“同股不同权”问题,夏春也举例称,对企业/政府而言,在要高利润、高就业、低污染之间,合同设计应该如何平衡这些互相冲突的目标?老师是应该努力提高学生的成绩(容易衡量),还是花时间去提高学生的创造力(难以衡量)?这些都在契约理论的范畴之内。

“契约理论”——中国改革的理论框架

“哈特多次访问中国,治学严禁但思路开阔,他个人甚至认为,其理论在中国的应用价值更大。”张春称。这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似乎又是一个巧合和幸运。

究其原因,“中国的合约都是不完全的,西方的合约相对完全,可预测性较强,因此,哈特对中国发生的事情很有兴趣。”

张春称:“契约理论对中国未来的改革非常有帮助,尤其是国企改革。”而对于未来的改革,他也有几大建议。

例如,公司控制权的设定要更为市场化,谁贡献最大就应该有控制权;激励机制设定要更为合理,保证做事的人能够拿到好处;此外,政府界限要划清,产权要给真正有贡献的人。“当然在有些国家,国家在国企里的贡献也很大,这就另当别论。”因此他也认为,二位获奖者的理论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有趣的是,聂辉华称:“霍姆斯特朗一度批评不完全契约理论不是真正的‘企业理论’,但是他最近居然和哈特联合发表了一篇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文章,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最新视角重新解释了企业的边界。这也是殊途同归吧。”

其实,哈特此前也对完全契约理论持保留意见。其假设前提是:契约双方都是理性的,且契约和履约的环境都是完全竞争市场。而这种假设遭到了哈特等人的质疑。可贵的是,质疑后,哈特等人更是拿出了自己的方案,他们为此发展了契约理论中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并提出契约不完全的原因:第一,理性是有限的;第二,绩效的组成部分和衡量绩效的标准很难界定;第三,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隐蔽信息等行动。

张春也解释称:“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完全其实都是不完全的。”

契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