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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信披违规 *ST金城及高管受罚

来源:互联网

*ST金城(000820)上周五晚间披露,由于提供担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以及公司资产抵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近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2年5月24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部分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陈述、申辩,并提请听证,中国证监会召开了听证会。目前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2 年 9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经查明,金城股份对于公司为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以及公司资产抵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据悉,金城股份为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金城股份与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于2000年11月29日签订3份《保证合同》,后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2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对金城集团承担的5笔借款债务,由金城股份向工行锦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共计15687万元,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经查阅金城股份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6月18日期间的公告,未见相关信息的专项披露。经查,金城股份2000年年报显示,上述5份《保证合同》担保金额合计为15687万元,占公司1999年度净资产总额的34.8%。

金城股份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2009年2月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送《起诉状》,将金城集团、金城股份等列为被告,要求金城集团偿还总额43033.9万元债务,并要求金城股份对其中的借款本金1587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陆剑斌指派胡庆负责处理诉讼具体事宜。2010年5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城股份对金城集团1568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0年6月19日,金城股份发布《诉讼判决公告》,披露了法院判决情况。

金城股份将公司57607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金城股份与锦州银行凌海汇成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为金城股份,抵押权人为锦银凌海支行,抵押担保范围为2006年11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因抵押权人连续向借款人发放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4亿元整。合同有陆剑斌签字及印章。合同附件《锦州银行抵押物清单》显示,金城股份将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进行了抵押,并分别于2009年1月24日、2月9日、2月12日办理了资产抵押手续,该清单有金城股份公章和陆剑斌印章。2009年1月18日,金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理最高额抵押的决议。陆剑斌、吕立等在决议文件上签字表示同意。2009年7月,吕立草拟定上述抵押贷款情况的信息披露文本,请示陆剑斌,但之后并未进行披露。2010年4月13日,金城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46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18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说明》,陆剑斌、吕立等出席了董事会会议,胡庆参加了监事会会议,并且均在相关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

金城股份在《金城股份关于资产抵押情况的说明》中称,公司2009年新增抵押资产净值为57607万元,占公司2008年度净资产的397%。经查,2009年年报公布前金城股份未将上述资产抵押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金城股份2009年年报中也没有将其作为当期重大事项进行披露,仅在《审计报告》第五项中对抵押事项进行了陈列,其中固定资产抵押净值17165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抵押净值70669万元,合计87834万元。

证监会认定,对于金城股份未就重大诉讼事项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陆剑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立、胡庆是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金城股份将57607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陆剑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立是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金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剑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吕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胡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金城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