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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很多焦点问题都有涉及

来源:互联网

1月5日,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

《办法》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同时《办法》指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被市场视为补监管短板再出台的重要措施。此前临近2017年末,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如今靴子在新年伊始正式落地。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于2017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主要股东管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职责、限制股东权利等相关方面,《办法》均已吸收采纳。对上市银行股权管理中所涉及的操作和执行层面的建议,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九条。

“三位一体”穿透监管框架

银监会指出,《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强调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二是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重点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信息披露、入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主要股东提出明确要求,切实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象。

三是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办法》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交易类型,防止股东通过同业投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转移、侵占商业银行资金行为。

四是明确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考虑到当前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和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即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五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办法》贯彻分类监管原则,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作为监管重点。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和手段,重点加强穿透监管、对违规不改正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惩戒等方式,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分类管理权责明确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

在此背景下,《办法》正式出台。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内容基本一致,办法》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二十字原则。

分类管理,即根据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将股东分为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

资质优良,即商业银行股东应是公司治理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优质企业,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规定。

关系清晰,即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权责明确,即商业银行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实施监管。

公开透明,即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穿透监管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商业银行方面,《办法》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方面,《办法》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防止主要股东滥用权力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落实分类监管原则,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

一是要求主要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并说明入股商业银行目的。二是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三是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四是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

五是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六是要求主要股东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七是要求主要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八是要求主要股东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九是要求主要股东防范因人员交叉任职引起利益冲突。

针对关联交易管理方面,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关联方范围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在关联授信方面,一是明确授信限额。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二是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在其他关联交易方面,一是细化其他关联交易类型。明确其他关联交易,包括自用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原则。明确开展上述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单一金融产品持股不得超5%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主要考虑有三点:一是金融产品投资上市商业银行,有利于活跃市场股份交易和融资,不能简单禁止。

二是金融产品不符合现行许可规章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而且金融产品通常有存续期限,不具备持续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能力。

三是要防止主要股东利用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增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力,规避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要求。

此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对基金、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是否可入股商业银行给出了明确答复。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第一财经发现,近年来,保险资金曾频频举牌银行、地产,备受市场关注。比如,“安邦系”通过二级市场入主民生银行。民生银行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三季度,“安邦系”通过三款保险产品持股该行,并且持股比例均已进入前10。这三款产品分别是: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健型投资组合,持股6.4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持股4.56%;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持股4.49%。虽然安邦已经在民生银行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未在董事会获取席位。

市场人士指出,按照上述5%的持股比例,现在部分保险资管计划都已经超过了这一上限。《办法》就今后保险利用资管产品对银行进行投资,应不应该进董事会,可以持有多少股权做出明确规定,意义重大,确保今后可以有章可循。

对于违法违规股东,监管将采取哪些手段和制裁措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重点。一是明确穿透监管的要求以及监管手段,规定监管部门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的范围具有最终认定权。二是要求银行章程和股东承诺事项体现监管要求。三是评估主要股东及相关主体对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影响。四是有权限制或禁止关联交易。五是有权对入股数量、持股比例等进行限制。六是建立股东定期评估机制。七是强化监管协作。八是明确对违规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九是明确限制股东权利的具体内涵。十是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情况与监管评级挂钩。十一是建立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和联合惩戒机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配合《办法》实施,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过渡期,落实《办法》相关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