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静茹演唱会那天几乎满座了,舞台上的确有几根立柱。我的位子还不错,基本可以看到艺人的演出,但应该会有一部分观众的视线受到立柱的影响。”数月前观看过梁静茹演唱会的观众小舒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正是这一部分被遮挡视线的观众,在演唱会后发出不满的声音,表示几个小时的演唱会就几乎没有看清楚艺人,眼前一直就是立柱,纠纷一度在网络上发酵。于是,有部分观众将主办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艺有限公司(下称“魔方演艺”)告上了法庭。日前,该维权案在上海开庭。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这些维权观众的一致诉求是“退一赔三”。对此,第一财经记者11月21日联系到魔方演艺,其表示为避免舆论干扰司法公正,在法院判决前,不便就案情细节进行应答,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会在判决结果确定后给予回复。
今年以来,演出市场异常火爆,从“黄牛票”事件到如今的“柱子票”官司,一系列的问题凸显。那么一场明星演唱会,为何会做这样的立柱式舞台设计?如果非要做这样的遮挡视线式设计,有没有合理的售票或解决方案?从运营角度该如何处理?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规范化?
为何要立柱式设计?
部分观众反馈,现场是四面台,周围都是观众,而舞台上四面基本都有立柱,这必然会对一部分的观众产生视线遮挡。
对于这样的舞台设计,一位资深灯光舞美设计者袁先生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从舞台效果来看,180度的舞台要比360度的四面舞台容易做效果,因为只要考虑面前的观众即可,但四面舞台是需要考虑360度观看效果的,这对于道具的设置和灯光的要求会高很多。从舞美设计来看,舞台可以有立柱,也可以没有立柱,就看最初的设计理念是怎样的。
那么既然可以设计成没有立柱的舞台,为何梁静茹那场演唱会一定要有立柱呢?
“我估测,这和现场需要挂灯打光和挂屏幕有关。如果是无立柱的舞台设计,那么就必须在顶上装灯打光,因为距离比较远,所以会需要更大功率的灯光器材,成本会比较高。而立柱式的设计由于距离近,因此可以选用功率小一些的灯光器材,灯光成本较低。当然还有现场挂大屏幕等需求,估计也是梁静茹那场演唱会设置立柱的原因。”袁先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有接近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透露,从去年中国香港红磡一场演唱会发生事故以来,演唱会的安全被各方重视,因此在演唱会舞台设置时,为了保障演职人员安全,会对安全保障上有严格的要求。从安全角度来看,这4根立柱是起到承重和安全保障作用的。但的确会产生视线遮挡,那么视觉体验和安全如何选取,或许也是本案的衡量点。
“从梁静茹发生‘柱子票’纠纷的那场演唱会现场图来看,采取了四面舞台,且每一面几乎都有立柱,做这样的设计肯定是会遮挡视线的。因此从舞台设计来说,要么你就不要设计有遮挡的舞台,如果设计了有遮挡的舞台美术,那么就要考虑被遮挡视线的座位票该不该销售。”袁先生认为。
也有演出类企业的人士表示,还有一个方法,那就是需要艺人配合,在具有立柱遮挡的舞台演出时,走出立柱区域,并沿着舞台外围360度走动,这样就可以让四面观众都看清楚。但这对于艺人的体力要求很高,而且在演出前,艺人也已经确定了走动的路线和演出区域,如果已经定了基本都在中心舞台演唱而不进行大范围走动,那么艺人也不会擅自在演出时走出中心舞台演出区域,所以依然会有部分观众看不清舞台。
如何界定违约?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合同履行情况应当考虑观演者的个人体验,但并非完全以个人体验为衡量标准。合同是否全面履行应当综合考虑质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因素,由于演唱会服务合同要求为观演者提供良好的视觉听觉体验,因此应当考虑观演者的个人体验,但不能以此作为衡量合同履行情况的唯一标准。
“如果消费者在观看演唱会的过程中,因为柱子完全遮挡而不能看到艺人,那么经营者应该是涉嫌构成合同违约的。因为完全遮挡的情况下,消费者订立服务合同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因为参加演唱会不仅要听声音、感受氛围,还要看到艺人,否则的话就不叫观看演唱会了。但如果柱子没有完全遮挡住消费者的视线,艺人的演出能部分看到,在这种情况下,到底算不算经营者构成违约,确实是一个有很大争议空间的问题。”赵占领表示。
那么,原告观看完演唱会再投诉是否合理?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对于观众在观看完演唱会后再投诉的行为,原被告存在争议。原告认为是被动观看完演出,不代表自己接受所谓的“服务“,也不意味着被告履约。
被告律师认为,本次起诉的原告既没有在现场提出异议,也没有中途退场,而是已经选择完整观看了演出,享受完了所有的演出服务,那么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更细致地探讨一个问题,那就是现场是否有工作人员来为提出异议的观众提供服务。在这次演出中有人在现场调换座位或退票,其中的情况需要更多细致地调查取证,对于现场演出行业来说很难参照其他场次进行一刀切裁决,需要一事一议。
对此,赵占领认为,原告看完演唱会再投诉的行为是合理的。一方面,原告在演唱会开始前可能存在找不到工作人员或者投诉无果的情况。另一方面,原告虽然看完了演唱会,但并不等同于原告对于服务合同履行结果的接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进行维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看完演唱会再投诉的行为是合理的。
遮挡位的票该不该卖?
如果的确是具有遮挡设计的舞台,那么被遮挡视线的座位票该不该出售?
“无论是从合同法角度还是消保法角度,演唱会主办方应当提供消费者视听的综合体验,柱子遮挡视线属于违约或提供瑕疵服务的定性争议不大。但是‘瑕疵履行’不涉及欺诈,所以‘欺诈退一赔三’在本案的适用可能性很低。从根本性上来说,其实就是关于遮挡位的票该不该销售的问题。既然你做了这样的舞美设计,肯定是会有一部分的观众视线被遮挡,那么这部分票就应该酌情销售,比如在售票时告知观众,该座位会有视线遮挡,但价格可能很便宜,那么这样的座位消费者是否接受,如果接受,那就没有问题。但现在是事先没有告知,观众到了现场才发现视线遮挡,那就产生了纠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自勉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
还有一种方式,那就是放弃销售“柱子票”。段自勉进一步表示,索性放弃销售“柱子票”就能彻底避免退赔纠纷,但这样一来,主办方的门票收益就会明显减少。因此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在销售时,标明位子的视觉情况,让消费者知晓,不同位子给出不同价格,最终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
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北京市文联签约评论家孙佳山认为,尽管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各类演唱会持续火爆,但线下的演艺市场秩序仍需进一步规范。演出行业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与票价相符合的文化娱乐消费产品,使观众得到与票价相匹配的文化娱乐体验。这对买卖公平等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律来说,都是必须的必备的。“我们也十分期待通过相关典型案件的诉讼,为处理演艺市场的类似消费争议提供有效的案例参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