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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福建莆田杀人案或再审 “凶手”无作案时间

来源:互联网

福建省莆田市,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的“凶手”们仍盼望着立案再审的转机。尽管四人中一人已经刑满释放,其他三人已经服刑第21个年头了。

6月12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吴迎成、张雪峰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顺利阅卷。福建高院向代理律师提供了本案之前全部的案卷材料,并提供了福建省检察院为复查此案收集调查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此案要追溯到1994年1月,当时福建莆田的一位66岁老者在家中被杀,随后,许金龙、张美来、许玉森、蔡金森等4人涉嫌作案被捕。

1995年6月5日,莆田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刑,而蔡金森因为在案中所起危害较小(带路、望风及按住被害人脚),且坦白交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将许金龙、许玉森和张美来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语焉不详:“考虑到案子的具体情况,四人尚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

虽然两级法院均作出有罪重判,但许金龙等四名嫌疑人始终声称遭到刑讯逼供,并从此与家人走上了申诉之路。

2014年3月,“凶手”和家人们的多年申诉迎来一丝转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在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

代理律师向本报记者表示,福建省检察院对许金龙案作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相当多的证人作证称许金龙等人案发当晚不在现场。还有证据显示,作为案件关键证人的陈国太当年所作的收购赃物金戒指的证言不属实,并非其本人所作。

律师称,从案卷的材料来看,许金龙案属于明显的冤错案,因为几位嫌疑人均没有作案时间。认定四人有罪的主要证据是口供,且当时的现场勘验过于简单,仅提取到一双跟许玉森的鞋型号相同的鞋印,此外再无其他勘验证据。而即使是这个鞋印,莆田警方当时的鉴定也是跟许玉森的鞋没有相同特征。但莆田警方仍认为是许玉森留下的鞋印,称许玉森的鞋在案发后又穿了两个月,所以磨损较大。基于上述理由,代理律师们呼吁,希望福建高院尽快启动本案再审。

以媒体的公开报道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已经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中,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且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原则被宣判无罪。

对此,有法学学者认为,人民法院纠正“证据不足型”冤假错案,说明其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理念方面已有重大转变。

莆田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