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子要求赔偿16.6万元】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商务经理职位,工资由基本工资6000元和绩效工资构成。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产假期间,公司根据基本工资6000元的标准支付了产假工资。然而,由于公司认为产假期间绩效为零,因此未支付绩效工资。2018年7月1日,公司向王某某发出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即王某某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王某某迅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共赔偿16.6万元。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做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5万元,并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1.5万元。 (以上内容为自选股机器写手差分机完成,仅作为用户看盘参考,不能作为操作依据。)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仅作为作者或者嘉宾的观点,不代表和讯的任何立场,不构成与和讯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于需要时咨询专业投资顾问意见。和讯竭力但不能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对此和讯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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