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宋某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上市公司中联重科(000157,股吧)也被牵扯在其中。
关于被告人宋某,2019年4月2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三部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2020年4月29日,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20年8月17日,本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9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的反正事实:(一)贪污人民币34.18万元的犯罪事实;(二)受贿人民币407万元的犯罪事实。
其在受贿人民币407万元的犯罪事实指控中,我们发现上市公司中联重科也被牵扯在其中。判决书中显示,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某利用其担任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具体负责环卫车辆的采购、验收、付款以及农村垃圾收集、运输项目的职务便利,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等多家公司在环卫车辆招投标、中标车辆验收、合同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公司天津区域负责人送予的钱款,共计289万元。
其中,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中联重科天津区域销售经理杨某为感谢宋某在环卫车辆的验收、购车款的支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分两次送予宋某人民币30万元。
在受贿事实认定中也指出,2015年至2016年间,中联重科公司中标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后,被告人宋某接受该公司天津区域销售经理杨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车辆验收、购车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先后两次收受杨某送予的现金,总计人民币30万元。
天眼查显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中联重科。信息显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2年,2000年10月在深交所上市(简称“中联重科”,股票代码000157),是中国工程机械装备制造领军企业,全国首批创新型企业之一。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能源工程、环境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重大高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是一家持续创新的全球化企业。公司生产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13大类别、86个产品系列,近800多个品种的主导产品,为全球产品链最齐备的工程机械企业。公司的两大业务板块混凝土机械和起重机械均位居全球前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