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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状告证监会:诉讼被驳回 坚持再上诉

来源:互联网

今年2月立案、4月开庭,之后三次因案件复杂、影响重大而延期宣判的“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案”终于有了结果。(更多独家财经新闻,请加微信号cbn-yicai)

12月26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更多独家财经新闻,请加微信号cbn-yicai)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诉讼被驳回,当事人杨剑波表示“不服”。杨剑波代理律师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翼飞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宣判延期三次比较少见,因杨剑波准备上诉,会尽快准备上诉状提起上诉。

在4月初开庭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曾就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当庭激辩。

本案争论焦点一是,“光大乌龙指事件中”,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对此,杨剑波方面认为,本案错单交易信息在案发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被媒体揭露从而处于公开状态。

但法院认为,内幕信息以媒体揭露的方式公开至少应该满足三个要见:第一,相关媒体报道能够为市场主体所广泛周知;第二,媒体所揭露的信息具有完整性;第三,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相信相关媒体揭露的信息具有可靠性。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相关网络媒体关于错单交易信息的报道对市场主体来说不能满足可靠性的要求;其次,原告提交的其他网站对于错单交易信息的报道均是对21世纪网报道的转载,不能形成相互佐证关系从而使市场主体相信其内容真实可靠;最后,在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发布公告之前,相关媒体对当日上午大盘指数大幅上涨的原因还有诸多其他推测和报道,市场主体无法仅仅基于21世纪网的报道而相信其内容真实可靠。

因此,对于杨剑波方面主张的错单交易信息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公开的主张,法院认为“不能成立”。

本案争论第二个焦点是,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从而不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对此,法院认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成立。

法院认为,关键是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利用了错单交易信息。在内幕交易案件中,交易者知悉错单交易信息后实施了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原则上即应推定其利用了内幕信息,从而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基于错单二建立了巨额多头头寸的情况下,同时在证券市场卖出和在期货市场市场做空的单边对冲交易,其利用内幕信息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单边影响,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第三个争议焦点是,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院认为,将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不违反《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维护资本市场次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

综上,法院就两案合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当然是非常意外的,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市场的一般游戏规则。很多宣判的内容都是很牵强附会的,这个结果是超出了很多人意料的,包括我在内。”杨剑波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还将继续上诉。

告证监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