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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直接面对的洗钱高风险

来源:互联网

夏岚/文

根据2013年人民银行2号文《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行对洗钱高风险业务除了要列表管理外,还须遵循“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两大原则,特别是当银行的产品或服务只是一次性交易,或涉及“现金交易、非面对面交易、跨境交易、代理交易、高交易频率”五大洗钱高风险因子时,该业务被列入洗钱高风险的机会就越高。

从三项银行的洗钱固有风险“客户风险、业务风险和地域风险”来分析,不难发现银行面对的洗钱高风险,常存在以下业务或产品中,值得银行注意。

1、现金业务

现金是不法分子洗钱最喜爱的手段,因为通过存取现金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以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和去向,这也是为什么之前本专栏强调,须注意不法分子可能通过公转私,或利用过渡账户分散资金后再领取现金的洗钱手段。

银行对现金业务的管控措施可采取关注每月领取现金前几名客户,或是公转私的大额转账频率,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合同、发票、单据等辅助证明文件,也可以通过事先与客户约定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限制手段,降低客户领取现金的意愿。

2、私人银行业务

人行在2010年的48号文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反洗钱监测工作应覆盖各项金融业务。 2012年修订的《沃尔夫斯堡集团私人银行业全球反洗钱指引》,也对私人银行业在接纳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和记录数据保存等方面进行全面要求。

但由于私人银行业务强调保密与服务多样化,自然与反洗钱工作的初衷不同,因此,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上的反洗钱工作除了强化客户身份识别、确认客户财富来源合法性及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外,对高风险客户还须由银行高层参与并加强交易监测和识别有无异常交易。

3、跨境业务

银行针对企业或个人的跨境业务反洗钱工作,主要在于防范通过虚构交易进行跨境资金转移,或是个人利用多人分拆方式逃避外汇限额监管。

银行可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及不同贸易融资产品,各自采取不同的洗钱控制手段,对贸易融资产品的反洗钱控管,更应关注贸易文件真实性、交易价格合理性的审查等。

4、电子银行、自助设备等非面对面办理的业务

各类电子银行、银行卡自助终端设备、POS机等非面对面业务,也可能引发洗钱风险,银行除了遵循传统KYC手段,加强客户准入审核外,还要对异地开户、批量开户、代理开户等对象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加强对交易资金的监测,采用定期排查方式,以交易频率、交易量、交易时间、资金流转地区指标进行洗钱风险的筛查。

5、票据业务

银行针对票据业务的反洗钱工作,应先强化调查贸易背景真实性,比如审核交易合同、发票、票据原件,了解交易目的等,并对频繁申请贴现业务的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追踪,防止交易过程中出现利用关联交易或空壳公司掩护洗钱行为。

6、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业务由于存在资金的套现风险,及POS机商户将虚构交易混在正常交易中,因此非常容易衍生洗钱风险,银行除了要限制POS机准入条件,加强对特约商户持续身份识别外,还要加强通过征信手段,及时了解客户持有的信用卡张数、额度和还款能力等,杜绝出现“以卡养卡”的风险。

7、汇款(含转汇)业务

因为汇款业务允许由他人代为办理,存在非本人操作汇款的可能性,自然引发较高的洗钱风险。银行对汇款业务的管控措施,首先在于实施一定程度的汇款监控,比如审核汇款数据的完整性,通过查看附言来判断资金用途,并根据交易行为判断资金用途合理性,同时通过银行内的反洗钱监控名单进行匹配排查。

其次,若银行是作为转汇业务的中转行,则对转汇客户的资料收集就不得不依赖汇款行,也因为接触不到终端客户,银行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控,所以依“风险为本”原则,银行须与汇款行与收款行两方保持密切数据交换,并要求汇款行配合告知该笔汇款是否涉及洗钱高风险客户,以预防洗钱风险传导至境内。

8、代理行关系

代理行业务(Correspondent banking ) 系指一家银行(代理银行)向另一家银行提供如资金管理、国际电汇、支票结算、外汇服务等银行业务服务,银行对于代理行的反洗钱工作应遵循风险评级、定期审查和不定期审查三大原则,并追踪既有的代理行现况,及时更新数据,将代理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制度化。

(夏岚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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