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讯:商务部11月23日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发卡企业、发卡额度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发卡企业。
此次公布的为意见征求稿,将于12月23日截止意见反馈。
办法要求,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重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重点发卡企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集团控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额度方面,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其他行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就预售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
同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办法还规定了处罚措施,如出现违反办法的行为,将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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