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检察机关分别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等11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的两位还曾在新闻发布会上推卸监管责任。
10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武岱(正厅级)
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 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 冯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怀友(副厅级)
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曹春波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朱立明
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 王家鹏(副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郑庆跃(正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李洪峰(副厅级)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 郑树国
1人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 王金文(副厅级)
天津港董事长 郑庆跃
天津港集团总裁被抓 之前称与瑞海无隶属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爆炸事故发布会上“喊冤”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也被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月19日,被媒体呼唤多日却姗姗来迟的天津港总裁郑庆跃在出席“8·12滨海爆炸事故新闻发布会”时一露面,就迫不及待地对在场媒体“澄清”。
郑庆跃说,天津港集团公司是市属国有企业,于2004年6月由原港务局整体转制成为集团公司,不再具备原天津港务局行政管理职能。
他说,天津港是个区域的概念,本次发生爆炸事故的瑞海国际物流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坐落在天津港区域范围内。天津港集团公司也是坐落在同一区域范围内的从事港口装卸业务的国有企业,“我们是坐落在同一区域的没有隶属关系的两家企业”。
发布会现场,不断有记者提问关于瑞海公司的监管问题。而郑庆跃不断重复强调,天津港公司是天津港辖区的一家国企,和瑞海国际物流公司并无任何隶属关系,集团公司一直都是在专心地投入到抢险救援中,但其一直未回答涉事企业瑞海公司的监管谁来负责的问题。
关于危险品监管问题,郑庆跃说,“作为企业,我们对其他企业的危险品不具备监管职能,但是有一点,将来随着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我们会积极配合,调查组查实以后,如果天津港无论是集团或个人有问题,我们会承担相应责任,也会接受处罚。”
在主持人宣布发布会结束时,多名记者迅速上前围着提问郑庆跃,而郑庆跃则被现场工作人员护着离开主席台。不少记者追问:“天津港,谁来管?”、“你们不管,谁来监管?”但并未得到应答。
发布会结束8天后,官方公布郑庆跃被采取刑事措施的消息。
天津港8月27日发布公告称,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因此,目前该公司董事长职务暂由副董事长履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
天津安监局高怀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是由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
据媒体报道 已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采取强制刑事措施的天津市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曾在8月15日新闻发布会上声称危化品主要集中在装箱去和运抵区,对危险品的种类数量都不清楚,需要跟货主取得联系核实。
8月15日的发布会上,在媒体问及安全评价报告的公开问题时,身为安监局副局长的高怀友曾回应称,“港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是由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
高怀友说:“14日下午,我们征求了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部门认为,过去对是否公开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公开的主体,如果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对评价报告的部分内容予以公开。”
天津市安监部门始终没有解释自己在这次爆炸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根据今天最高检的通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监管不力,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
在8月14日第二场发布会上,有媒体问瑞海物流是否有违规的地方,高怀友回应称,瑞海物流在原先物流存储的基础上,通过相关的环评和安评手续取得了危险品周转仓库的资质。根据前期对企业的了解情况,这个企业是取得了安评报告是合格的,同时也经过天津市港口的安全条件的审查。
此外,他还回应称,瑞海物流是通过天津市的甲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的安评,该家机构名为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从目前来看,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被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安监系统被查的还有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
瑞海公司高管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最高可判死刑
另外,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机关依法对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者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致1人以上死亡的、致3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均属重大责任事故罪。
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则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提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财网综合法制晚报、界面、新华社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