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世界上最多网民的国家正在对网络立法。
中国的立法机构试图为国内复杂的网络问题制定统一的出口。最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它将至少影响5亿?人。
这个“决定”仅经过一次审议即宣布通过,它的前半部分内容与保护个人电子信息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获得及出售私人信息,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了相关安全方面的约束。这对于相关各利益主体来说,没有太多争议。
但接下来的部分就是一些互联网上长期探讨但是没有形成共识的东西,其核心内容是实名制治理,也就是说,用户今后在网络上发布任何信息,都需要向相关网站提供身份证等真实信息—这意味着,虽然你的姓名不会显示在页面上,但你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都已“记录在案”。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查询到这些信息。人大的这项“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配合它们履行职责。假如谷歌拒绝过滤内容的事情重演一遍,政府部门将变得有法可依,并可视程度给予违法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你可能觉得这没有什么,就像莫言在领取诺贝尔奖后答记者问时所说:“如果没有新闻检查,大家都可以任意污蔑和诽谤人家。”所以他认为:违背了事实真相的都要审查。
但问题是,何谓正确,并不总是那么确定的,这通常跟一个人或机构的立场和时代相关。在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小说里接个吻就算淫秽描写,会被禁止出版;而天主教徒在焚烧创新者时往往觉得自己是正义的一方。关于谣言的判断也并非那么容易。
我们确实应该把握自己的言行,但不应该总是要求他人都必须发表正确的言论—成年人为自己的言论负责,这在任何文化中都是被认可的原则。因为对问题的理解程度、因为自己的认知水平,一个人很可能发布他认为正确但实际上可能错误的意见。把握言行更多是一种自律行为。
“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曾经代表了互联网的自由精神,当然,它也确实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网络水军、肆意造谣,以及网络冷暴力等—这都是群众汇聚的恶果—网络立法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这些行为。
但它存在更大的问题:谁来审查?又如何审查?
它把一部分审查权下放到相关网站,要求它们“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一旦“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并上报。同时,它还规定,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删除相关网络信息—每个人都成为了审查者。“合法权益”如何来界定—与其这样,不如明确谁可以成为审查者,谁有权界定“合法权益”。但实际情况是并不会有人来界定这件事,因为不管是谁,都面临被质疑,也包括网站。
作为商业公司,网站的本分是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它显然没有权力也不应该变成一个监管者。2012年2月,在新浪微博被迫进行实名制前夕,CEO曹国伟就曾对投资者发出预警信号。
你其实可以想象这个过程,出于成本的考虑—人工阅读海量信息是存在困难的—最终会变成机器设定的关键词审查。机器为什么要成为我们发表意见的主宰者呢?这是另一个模糊地带。
至于因为删帖而产生的灰色空间、寻租地带、网络监督腐败可能被削弱,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在心里画个问号,可能有人觉得它也不那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