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上海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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