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的标准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具体认定申请条件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2、没有土地、无劳动能力、没有赡养人或者是抚养人。
3、家庭成员中因某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
4、赡养老人、抚养儿童导致生活困难的。
5、领取退休金、工资、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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