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位开失业证明。办理失业证明,个人不需要任何手续,由原所在单位于解除劳动合同、清偿劳动报酬的同时,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职员出具。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
失业证明需要到本人持相关材料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办理。需要的相关材料有:到社保局领取失业证申请表,并进行填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毕业证书复印件。把这些证件办齐后,就可以将档案交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办,即可办理失业证明。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市外人员在我市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的,办理机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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