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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退市新规则?

来源:互联网

1、深市

根据2022年1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2.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股和 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 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

2、沪市

根据2022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沪市有以下几种终止上市的情况:

①交易类强制退市。

根据第9.2.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

②财务类强制退市

根据第9.3.1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③规范类强制退市

根据第9.4.1条规定和第9.4.13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的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④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根据第9.5.1条规定,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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