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上第二条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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