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诉称:
周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于2019年4月26日因资金困难向周某借款400000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条,表明该款项于周某要求还款10天内予以清偿,逾期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李某在周某要求偿还款项后并无还款能力,故每月向周某支付利息至2020年3月,在周某催要下,李某于2020年7月陆续向周某归还本金12万元。直至周某提起诉讼,李某仍有28万本金未归还,利息也只支付至2020年3月,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周某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李某】辩称:
认可欠款事实,认可本金金额,李某因为公司经济周转困难而借的款。但利息较高,李某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周某能够降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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