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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行涉4.3亿元承兑汇票案

来源:互联网

昨日,《钱江晚报》报道称,7日,浙江金华警方在例行检查中查获一名公安部A级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刘维宁,该嫌疑人系烟台某银行支行行长。从2011年4月到2012年1月,他分多次将所在银行的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取走,涉案金额高达4.36亿余元。

报道称,被他带走的银行承兑汇票,大多数已经提前套现,款项去向不明。

事发烟台银行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经多方查询得知,此事事发银行是烟台银行,此前,刘维宁任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

今年1月30日,刘维宁驾车从烟台出走。据《钱江晚报》报道,昨日刘维宁被浙江金华警方抓获。

记者昨日致电烟台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刘维宁已经不是该支行行长,新的行长姓盛。记者多次拨打盛行长电话,均未有人接听。

这一消息也得到了胜利路支行一名工作人员的证实。她告诉记者,近日刚换了行长。

同时,她告诉记者,烟台银行的一切业务都很正常。

山东省相关监管部门人士也告诉记者,该部门对此密切关注,并已经采取措施,防范信用风险。而烟台当地,也已经采取相关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引起储户恐慌。

烟台银行是在原烟台市商业银行基础上,于2009年3月正式开业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原烟台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11月,是在烟台市区12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之初,注册资金1.28亿元,后经多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20亿元。

涉案金额4.3亿

记者昨日登录公安部网站,在A级通缉令中,已经没有了刘维宁的资料。但公安系统内部人士还可以查到。

通缉令中说,2012年2月2日,烟台银行保安部王姓工作人员到烟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从2011年4月到2012年1月17日,分多次将银行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全部取走,用途不明,票面金额4.3亿元人民币。

随后,刘维宁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所谓A级通缉令,是指缉捕公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

刘维宁于1月30日驾车逃离烟台。前日,在浙江金华,警方在对出租车乘员进行检查时,刘维宁出示了自己本人的身份证,随即被抓获,随身携带29万元人民币现金。当时他称,准备坐飞机回烟台。

烟台当地知情人士称,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一直都是刘维宁一个人打理,也就是高层负责人只有他一个人,大概因为今年要换人,一些账务无法公开接手,所以就携巨款潜逃。

《钱江晚报》记者在第一时间见到了刘维宁。根据该报的报道,“被他带走的银行承兑汇票,大多数已经提前套现,款项去向不明。”

但山东当地银监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涉案金额并不代表他套现了多少。现在主要是公安部门在侦查案件,作为监管部门做的是外围工作。

背后是谁?

根据烟台当地媒体昨日的信息,刘维宁涉嫌挪用资金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所谓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界人士对记者分析,这两个罪名背后必须都有“别人”。刘维宁取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他“自己”变现是不可能的。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远期汇票。

公安部的通缉令中说,刘维宁取走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不明。刘维宁在接受《钱江晚报》记者关于“巨款去向”的采访时说,“对不起,能不能等我回去再说,这里面原因很复杂。”

记者注意到,事发银行烟台银行此前已经有“违规”。

去年9月,山东标金曾经出现“爆仓”事件,而山东标金的“实际控制人”,正是烟台银行内部人员。

山东标金的官网介绍,“山东标金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型贵金属投资公司,属于烟台银行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成立于2009年5月。”

“山东标金投资有限公司融聚国内外顶尖交易平台的优势,按照国际通行的交易机制和规则,专业从事白银、铂金等贵金属的网上交易和实物交易。”这其实是一个准期货电子盘。

工商登记资料表明,烟台金通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共有24人。据此前媒体调查,这24人为烟台银行以及各支行的管理人员。

昨日,记者致电山东标金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山东标金业务正常,对刘维宁涉案并不知晓,山东标金和烟台银行之间也无关系。

烟台银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