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在通报2014年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相关党组织责任。(更多独家财经新闻,请加微信号cbn-yicai)
什么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又如何对党组织追责?这两个问题成为上述语境下的热点。
十八以来,山西省继四川之后,成为腐败问题最为严重的地区。该省的吕梁、太原等地又成为腐败高发的重中之重。
人民网报道称,2014年以来,山西省原领导班子,共7人落马,涉及“四大班子”。原省委书记袁纯清、原组织部长汤涛也被调离。
去年2月2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道铭落马后不足四个月,6月19日,山西省政协副主席令政策和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杜善学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8月23日,山西省委常委、山西省委秘书长聂春玉和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陈川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同日落马;8月29日,山西省副省长任润厚和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白云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期间,山西省交通厅、监察厅、纪委、国土资源厅等一大批部门或机构的现任或原任负责人也相继事发。
吕梁地区成了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典型。上述落马的聂玉春、白云和杜善学均有在此任职的经历。与这三人相关,原市长丁雪峰、原副市长张中生、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明珠等一大批厅处级官员先后被查。去年9月,新任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将入晋调查工作的第一站就放在了吕梁。王儒林说,山西被查的7名省部级干部多数都与吕梁有关。
黄树贤此次强调将追究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相关党组织责任。之前,绝大部分提法是追究相关组织负责人责任,“追究党组织责任”的提法十分罕见。
如何追究党组织责任呢?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对于党组织的处分,最为严重的将予以解散,其次则为改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和十七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也就是说,在党的规章制度中,也有类似刑法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概念。
对组织的处分也必将处分到个人,即如果一旦某地方党组织被进行改组处理,该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均将被自然免职;如果该组织被解散,其成员还将被逐个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