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卖亏了还是要交增值税的,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情形一:
自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后进行售卖的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情形二: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后进行售卖的话,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chuangshanghai#qq.com(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