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截止为7月23日。
征求意见稿由财政部起草,旨在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关注政府预算的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邓淑莲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建议相关部门还可以进一步细化预算法实施条例意见稿的内容,以防止个人与地方执行部门在操作中以较大自由裁量权。
建议进一步细化条例以方便执行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财政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新预算法中内容给予细化。
比如第45条说明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内容中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的支出应当与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的支出相互衔接。
邓淑莲认为,预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一些内容还可以进一步细化。
她举例称,第42条说明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内容时,虽然列出收入和支出内容,但是并未说明内容细化到哪种程度,是否包括按经济分类支出等。
邓淑莲认为,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内容里,这说明预算法实施条例意见稿中,应该细化的地方还要再细化,否则会给实际执行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施条例只有细化,才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意义。
国库管理权得到了明确和优化
新《预算法》中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同时也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和央行在国库具体管理上如何分工?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给予明确分工。
邓淑莲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征求意见稿在中央国库业务明确由央行经理的基础上,也明确了地方国库业务交由央行分支机构办理。但同时强调,央行的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财政部负责。这实际上加强了政府部门对国库管理的权限。
征求意见稿第80条明确,财政部负责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
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第75条和76条中,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和国库业务经办机构(央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国库管理职责。第78条还强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或者支付指令,凭证要素合规齐全的,国库业务经办机构不得延迟或者拒绝办理。
邓淑莲告诉本报记者,这意味着库款的主要支配权在财政部门,她个人认为把财政资金支配权力集中在财政部是合理的,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防止拨款指令延期执行,有利于财政拨款尽快下发。
“我个人赞成未来把国库集中管理权都在财政部,但是有人也认为把国库经理权放在央行,有利于对财政部门进行监督,这也有道理。因为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政府部门公开透明程度还有待提高,把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还是有风险。我认为从改革总方向考虑的话,国库集中管理权放在财政部是大方向,而如何监督财政部门则是另一个命题.”邓淑莲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