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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贪官“新型贿赂”

来源:互联网

亿元贪官姜人杰,在任苏州副市长时,运作一个“领导批示”就一次性获得地产商8250万元的贿赂。姜人杰没有直接把贿赂收进腰包,而是让行贿人帮其成立一个公司,再让其儿子来实际控制这家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是一名善于运作“领导批示”来获取巨额贿赂的官员。他帮地产商运作了一份“市委领导”批示,就一次性获得了8250万元的贿赂。

姜人杰受贿总额1亿余元,曾被南京市检察院认为“堪称建国以来受贿这一职务犯罪之最”。

姜人杰早在2004年即被“双规”,其后数年时间,法院曾难以对姜人杰进行定罪。原因是姜人杰并没有直接把贿赂收进腰包,而是让行贿人帮其成立一个公司,再让其儿子来实际控制这个公司。这种隐蔽的“新型贿赂”,并不符定传统的“受贿罪”定义。

此案最后报到了高层,中纪委、最高检与最高法院出台了有关“新型贿赂”的规定与司法解释。

七年之后,姜人杰案才锤定音落。

据新华社消息,姜人杰受贿案2011年3月31日二审公开宣判,江苏高院驳回姜人杰的上诉,维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运作“领导批示”的奥妙

1948年出生的姜人杰于2001年开始担任苏州市副市长,分管城建、交通、房产开发等13个领域,同时兼任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这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高发的领域。

自从2004年8月7日姜人杰被“双规”,人们一直试图探寻姜人杰案的“真相”。但是除了2004年10月和2008年10月的两次密集报道,人们再未看到关于姜人杰案的更多细节。前者是姜人杰初被“双规”,后者则是因为2008年10月,南京市检察院公布该院30年办理的30件大案,姜人杰案名列其中。此时,距离一审判决已经过去了整整半年。

让姜人杰案审理如此低调、神秘和旷日持久的,正是此案自身的特殊性。与受贿罪构成要件相对应,该案在利用“职务便利”和“收受财物”上都与传统定义有所不同。该案最终被定性为“新型贿赂”,并直接促使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的出台。

表面看来,南京市检察院指控姜人杰的“2006第28号”起诉书非常简单。整个指控只涉及5名行贿人,但其中最大的一笔就是8250万元。

究竟是谁、为什么要一次性送给姜人杰8250万元?并不出乎人们意外的是,这与姜人杰分管的国土、建设不无关系,但是其中的细节显示,一份并非出自姜人杰之手的“批示”却是其中的关键。

事情源于2001年6月。鼎力物产公司曾花900万元取得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旺墓村的150亩土地使用权,但因为多年没有开发,被苏州有关方面决定有偿收回,因此急欲脱手。经姜人杰介绍,苏州正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出资1200万元取得了其使用权。姜、顾二人认为,一旦苏州工业园区有偿收回这150亩土地,至少出价1800万元,这一倒手就是600万元的利润。

不过,作为国家级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并不在姜人杰的分管范围之内,苏州另有一位副市长直接分管。这名分管副市长表示该地块只能以900万元收回。果真如此,顾文彬将倒赔300万元。作为平级的副市长,姜人杰在职权范围内无能为力,只有利用官场中或明或暗的规则,借助更高层的力量,才能达到目的。

为此,姜人杰指使顾文彬以香港奔德公司董事局主席的名义,给时任苏州市委领导写信,投诉市政府在这150亩土地的问题上朝令夕改,导致外商投资没有安全感。起诉书指称,姜人杰还对这封冒用港商名义的信件进行多次修改,然后寄给有关市领导。

当年,苏州“外商投资乐土”的美名远播。这封投诉信引起市委领导的重视,立即指派一位副秘书长调查处理外商反映的问题。

作为另一项官场规则,负责调查处理的副秘书长,除了征求投诉者和被投诉者意见外,还必须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以示尊重,而姜人杰正是这个“分管领导”。起诉书指控,姜人杰将意见写在了一张小便条上——“此地块拟同意开发为上”,交由那名副秘书长。姜还向该副秘书长提出了两条:一是让苏州工业园区有偿回购(那150亩地),二是作置换处理。

这两条意见被副秘书长写进了给市委书记的报告中,报告又被市委书记批转给姜人杰阅处。在这个报告上,姜人杰签署了“做好外商工作,服从统一规划,予以土地置换”的意见。为了稳妥起见,姜人杰又要求苏州市国土部门“协调落实外商土地置换的具体地块,并支持办理相关手续”。

拿到了“尚方宝剑”的姜人杰自然按照自己的设想开始善后。但吊诡的是,分管苏州工业园区的那位副市长竟然不肯松口,他坚决不同意姜人杰的置换意见,只肯原价收回这150亩土地,并且派人去香港调查,发现香港奔德公司和顾文彬的合作是虚假的。

姜人杰只好硬着头皮再次批示,“虽然港方有欺诈之嫌,但考虑到港方背景较深、能量较大,为避免无休止的争论,宜采用等面积、同性质的地块与150亩的土地进行置换。”

打着“市委领导批示”的旗号,姜人杰终于帮顾文彬成功置换了那150亩土地。

实际上,无论是这份调查报告,还是市委书记的批示,都没有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惟一的进展是事情交由姜人杰“阅处”。这一由姜人杰发起的调查,在转了一圈之后又回到了姜人杰手中,多出来的是一个看起来没有实质意义的“批示”,却意味着处置一笔巨大利益的“授权”。

这一事实后来被姜人杰及其律师一再提及。依照刑法,构成受贿罪的一个前提是利用“职务便利”,但姜人杰认为,“确实为顾文彬的公司置换土地提供了帮助,但利用职务不明显,且不起主要作用。”

借“壳”洗钱

2003年8月,姜人杰帮助顾文彬成功置换了150亩土地。按公诉意见书,两个月后,顾文彬再将这块土地转让给苏州市天禾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立达投资有限公司,共赚了近1.7亿元。

这是一个在土地价格飞涨的年代才有的“神话”,但是如果没有姜人杰从中帮忙,这150亩土地早就按照“土地出让后两年不开发必须收回”的规定收归国有了。顾文彬为此提出要和姜人杰平分这1.7亿元。

起诉书指控:顾文彬到姜人杰家中,提出给姜人杰8250万元,姜人杰提出让其子姜荑以顾文彬及顾的亲戚俞建绍的名义,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2003年11月18日,顾文彬从鼎力物产公司开具一张8250万元的银行汇票交给姜荑,姜荑又将该款辗转划入仁和公司账户。

这样一家本质上用以对巨额贿赂进行洗钱的公司,取名“仁和”是出自姜人杰的儿子姜荑的手笔。姜荑供称:“仁和公司的名字是我起的,我父亲名字中有个‘人’,谐音‘仁’,我母亲名字中有个‘和’字,我就取为‘上海仁和公司’。”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这家公司都由姜荑负责管理。

检察机关认定姜人杰收受8250万元的时间是2003年11月19日,也就是这笔钱被划入上海仁和公司后,即完成了“受贿既遂”。

种种事实表明,这笔在顾文彬及其亲戚名下的资金,实际上一直在姜人杰的掌控之中,连顾文彬要动用这笔钱都只能算借款。

2004年2月,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总经理陈峰挪用1000万元给姜荑注册拍卖行一事案发,姜人杰因顾文彬也从陈峰处借过资金,担心会牵涉到自己,遂让姜荑将上海仁和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印章等交给顾文彬。同年3月,顾文彬因为资金困难,临时动用了仁和公司账户上的3000万元,遭到姜荑追问,顾不得不在一个月后将钱还回,姜荑因此从顾文彬处要回了仁和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印章。2004年6月29日,顾文彬向姜荑借款,姜荑将仁和公司资金借给顾文彬500万元。

同年,顾文彬投资开发苏州“春申湖”地块项目,使用了上海仁和公司账户上的两千余万元。“当时,顾文彬与姜人杰商定,对外以顾文彬的名义,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起诉书称。

“新型贿赂”催生新规

2006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姜人杰案。但这次为期3天的庭审,并没有作出判决。一位旁听者透露,对于这8250万元的涉案资金如何定性,双方争议很大。

事实上,所谓“争议很大”只是比较客气的说法,更直接的说法是,公诉方无法提出认定这8250万元是受贿的法律依据。

依照当时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而在姜人杰案中,这8250万元并没有转移到姜人杰或其亲友名下,与通常意义上的“收受”、“归个人所有”并不相同。

姜人杰及其律师提出,“公司的财产是股东的,上海仁和公司的权属仍为顾文彬等人所有,姜荑只是受委托管理而非占有股份。顾文彬委托姜荑管理公司,负责财务。”

姜人杰聘请了两名辩护律师,第一辩护人是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晓青,第二辩护人是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主任朱伟。他们在庭审中提出了“行贿资产是否转移”的问题,并提出姜人杰本人并未占有这笔资产,只是儿子自己参与管理。一位旁听者称,庭审时实际是律师“略占上风”。

姜人杰对于自己是否构成受贿罪实际上早有考虑。有消息称,姜人杰曾要求公开接受审判,并提出要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媒体派记者采访报道,让舆论界和法律界共同讨论,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但姜人杰的这一要求并未得到满足,2006年6月到9月,姜案四次开庭,只有为数很少的旁听者,并无记者到场。

姜人杰案后来被江苏省纪委上报到中纪委。这正是职务犯罪、受贿犯罪频发的时期,为了规避法律,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抗侦查、审讯的能力越来越强。中纪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及这一现象,称犯罪分子“由原来的直接送收财物向通过合伙开办公司、搞工程、委托理财、非正常经济交易、赌博等间接方式变相行贿受贿转变,由原来的个人直接收受贿赂转向由其指定的特定关系人收取贿赂”。

2007年6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正式印发。其中第三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三条也对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这两个文件都是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姜人杰案被认为是促使这两个文件出台的诱因之一。

正是这两个文件,为办理姜人杰案提供了依据。2008年4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姜人杰死刑。

姜荑